校車四問
2012年4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令,備受期待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通過。盡管《條例》中提及了主管層級單位、路權優先、法律責任等問題;校車標準也責令工信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多部門協同制訂,但它仍留下了許多校車在推廣中可能面臨的懸而未決的難題。
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鄭州宇通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湯玉祥遞交了《關于建立健全校車運營法律法規,加快校車融入學生生活的建議》,指出目前校車存在法律法規不完善、購車資金缺乏政策指引,校車運營組織不專業、科學,公民校車意識有待增強等現實問題,并提出四問:
第一,校車購買資金從何而來?
第二,誰對校車負責,誰來管理、運營?
第三,哪些法律保障校車安全出行?
第四,如何推廣校車文化?
可以說,上述問題在《條例》中仍未完全得到答案。資金是校車推廣中最大的難題,動輒20-40萬元的校車可以承載的學生最多不過30-40人,要想滿足一家學校的需求或許就要上百萬元。《條例》中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或許能夠減少校車采購的壓力,但是面對教育資源的不平均,單靠某個部門來解決很難改變。
誰對校車負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概念太過模糊,即使明確了具體一級政府負責校車,哪個部門牽頭主導,其他部門如何配合現在也是無解的難題。法律法規保障安全出行,路權優先必須要修改道路交通法,而校車標準已經箭在弦上不得不發。據了解,新的校車標準可能會對校車生產企業的銷量和硬件水平進行綜合考核。對于校車意識和校車文化,我們可以看到客車企業正在密集地進行著宣傳攻勢,但是企業的力量微乎其微,真正讓社會認識到校車安全不是一輛鋼筋鐵骨的車就能解決,才能夠更好地理解校車的意義。太多的疑問擺在面前,未決之時,校車討論雖然火爆,但仍顯迷茫。這些到底能否完全解決?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核心內容
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賦予校車通行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定;明確法律責任。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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