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7年10月份買了一輛二手車,但在今年繳納車船稅時才發現,在地稅局中的車船稅資料還是原車主的,現在不但要重新花時間辦理過戶手續,還要因未及時過戶而受罰。
據鄭州市地稅局工作人員介紹,當前,車主們一般都知道進行二手車交易后需要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卻不知道還要到地稅機關辦理車船稅過戶手續。
根據稅法規定,車輛、船舶發生過戶、遷移的,應于發生過戶、遷移之日起30天內,攜帶當年度的納稅憑證、“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證書”分別到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涉稅事宜。而當年度未繳納車船稅(或以前年度有欠稅)的,須完稅后再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對此,稅務機關提醒各車主,在辦理車輛過戶時,應同時到車輛登記地的地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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