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五章 車輛檢測診斷與維修
第一節 車輛的檢測診斷
第三十九條 車輛檢測診斷技術,是檢查、鑒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組織推廣檢測診斷技術。
第四十條 檢測認設備應能滿足車輛在不解體情況下確定其工作能力和技術狀況,以及查明故障或隱患的部位和原因的要求。檢測診斷的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的安全性(制動、側滑、轉向、前照燈等)、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等)、動力性(車速、加速能力、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扭矩和供給系、點火系狀況等)、經濟性(燃油消耗)及噪聲和廢氣排放狀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建立一車輛檢測制度。根據車輛從事運輸的性質、使用條件和強度以及車輛老舊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監控。
第四十二條 建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汽車綜合笥能檢測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認定。經認定后的檢測站可代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行使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經認定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運輸和維修車輛進行檢測。
第四十五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車輛檢測后,應發給檢測結果證明,作為交運輸管理部門發放或吊扣營運證依據之一和確定維修單位車輛維修質量的憑證。
第四十六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職責是:
(一) 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診斷;
(二) 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
(三) 對車輛改裝、改造、報廢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立中,以及節能、科研項目等進行檢測、鑒定;
(四) 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下,對汽車污染進行監督、監測;
(五) 接受公安、商檢、計量和保險等部門的委托,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節 車輛的維護
第四十七條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第四十八條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第四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一)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二) 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三) 二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第五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維護項目和周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維修廠(場)進行維護,建立維護合作關系,確保車輛按期維護。
第五十三條 維修廠(場)必須認真進行維護作業,確保維護質量。車輛維護后,應將車輛維護的級別、項目等填入車輛技術檔案,并簽發合格證。
第三節 車輛的修理
第五十四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第五十五條 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
第五十六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范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 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后的車輛,在行駛一里程(或時間)扣,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保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二) 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三) 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四) 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原零件進行修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范圍,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和總成大修的送修標志:
(一) 汽車大修送修標志;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在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它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二) 掛車大修送修標志:
1.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
2.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志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三) 總成大修送修標志:
1.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底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頻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2.車架總成:車軻斷裂、銹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松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后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4.后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5.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鎖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6.客車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銹蝕、變形嚴重,蒙皮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7.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銹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梁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第五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
(一) 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鑒訂后必須嚴格執行;
(二) 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
(三) 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
(四) 肇事車輛叵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五) 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并送承修單位。
第六十條 修竣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一) 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后,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并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二) 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三) 接車人員應根據合同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四) 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發生故障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
第六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車輛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證車輛正常大修。
第六章 車輛改裝、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一節 車輛的改裝和改造
第六十二條 為適應運輸的需要,經過設計、計算、試驗,將原車型改制成其他用途的車輛稱為車輛技術改裝。
第六十三條 為改善車輛性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經過設計、計算、試驗,改變原車輛的零部件或總成,稱為車輛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車輛改裝和改造必須事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提出改裝和改造的單位,應將改裝、改造方案及數量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運輸市場需要進行審批。其他運輸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改裝、改造后的車輛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一般性技術改進,運輸單位可自行決定。
第二節 車輛的更新
第六十六條 以新車輛或高效率、代消耗、性能先進的車輛更換在用車輛,為車輛更新。車輛更新應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編制車輛更新計劃,積極組織落實。個體運輸戶也應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十八條 更新下來的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的變價收入應用于車輛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車輛的報廢
第六十九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巡全的應予報廢。
第七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其主管部門鑒定、審批,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準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
第七十二條 凡經批準或確定報廢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組織車輛技術管理評優活動,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成績顯蓍,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造成車輛早期損壞的運輸單位和人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組織的車輛技術管理創優活動。
第七十五條 凡作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使車輛技術狀況不斷改善,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 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 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并有顯蓍成效的;
(四) 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 正確使用車輛,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成績顯著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 由于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等因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重大機械事幫的;
(二) 違反駕駛操作規程,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影響運輸生產的;
(三) 技術管理混亂,玩忽職守,職責不清或無人管理,對車輛損壞不作及時處理,造成車輛技術狀況嚴重下降的;
(四) 對車輛事幫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五) 違反檢驗維修規程,降低標準,以致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是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的基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輕外的車輛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零年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和修理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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