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山東省政府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是一部加強全省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規草案。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通過《大眾日報》、《齊魯晚報》、《生活日報》和山東人大立法網全文公布該法規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后,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請各有關方面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征求、收集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二、社會各界人士也可以將意見和建議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珍珠泉院內;郵編:250011;聯系電話:0531-86082336;傳真:0531-86098762;郵箱:fagongwei@126.com 或登錄山東人大立法網(www.sdrdlf.gov.cn)通過"立法溝通"欄目反饋意見。
三、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0年10月20日。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0年9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道路運輸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客運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及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等經營業務。
第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高效便民和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保障道路運輸管理經費投入,統籌各類道路運輸方式協調發展,轉變運輸方式、優化運輸結構,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基礎設施結構、運輸裝備結構和運輸服務結構,加強道路建設和維護,為道路運輸安全便捷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道路運輸站(場)樞紐建設以及應急運輸保障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教育、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價格和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遵守節能減排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不得實行掛靠經營。
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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