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輪胎產業政策》
第二十九條 輪胎企業必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第三十條 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輪胎生產企業,其達到技術規范并實行“三包”服務的產品,方能進入市場。
按規定必須開展強制性認證的輪胎產品,只有通過強制性認證后才能進行銷售。
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輪胎(包括農用輪胎)執行相應的技術規范,專用于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輪胎必須有明顯區別于其它輪胎的標志。
第三十一條 從事輪胎檢測、認證的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并對檢測、認證結果負責。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不得對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因工作失誤,致使消費者、生產者利益受到損害的,要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對不能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核的機構要及時撤銷其資格。
第三十二條 從事軍用輪胎科研生產,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
第三十三條 摩托車胎、力車胎行業準入條件,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將另行適時制定。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內資輪胎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外資輪胎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三十五條 為積極應對輪胎發展環境的變化,除搬遷和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含兼并重組)外,在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期(2009-2011年)內,不再新建、擴建輪胎項目。
第三十六條 內資企業投資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包括在異地兼并重組建設和由異地非獨立法人分公司建設),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備案。
鼓勵有實力的內資優勢企業到境外設立輪胎分廠,內資企業投資境外輪胎生產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核準;總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充分發揮稅率對產業發展的調控作用,科學制定輪胎產品、輪胎生產原料的關稅稅目和稅率,統籌輪胎行業與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輪胎行業產業損害預警體系,維護我國輪胎產業安全。
第四十條 出口輪胎必須從符合本政策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采購,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標準;進口國有更高標準要求的,還需同時符合進口國的標準。
第四十一條 進口輪胎必須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八章 品牌與服務
第四十二條 輪胎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合法商標,嚴禁生產割標輪胎、改標輪胎和假冒偽劣輪胎。
第四十三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企業制定品牌培育規劃,實施品牌經營戰略。發展自有商標產品,維護自主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升品牌價值。
第四十四條 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和品牌營銷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促進品牌產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 鼓勵輪胎生產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輪胎營銷商建立戰略協作關系,創新服務理念,轉變輪胎經營方式。
允許外國投資者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從事輪胎銷售和售后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 嚴禁營銷走私輪胎、不合格輪胎、割標輪胎、改標輪胎以及無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識的載貨輪胎和乘用輪胎;嚴禁經銷無三包輪胎。
第四十七條 引導輪胎生產企業與營銷企業、大型運輸集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建立以舊翻新、以舊換新等輪胎營銷模式。
第四十八條 建立輪胎(包括翻新輪胎)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先從Ml類車輛用輪胎(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逐步在全部輪胎產品中施行。
第四十九條 嚴禁向試圖違法生產和改裝的超載車輛提供胎產品。
第五十條 倡導輪胎消費者使用品牌產品,自覺規范使用行為;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杜絕使用已達到磨耗極限的輪胎。
第九章 廢舊輪胎回收與利用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制度,規范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市場體系建設。
第五十二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開發舊輪胎翻新、廢輪胎再利用技術,參與廢舊輪胎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科學合理地提高載重車胎、工程輪胎和航空輪胎的翻新率和翻新次數,延長輪胎全壽期行駛里程;新設計制造的輪胎產品應當具備可翻新性,新輪胎設計制造應逐步提高可翻新性和翻新次數;翻新輪胎應當視同新輪胎按規定執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翻新輪胎進入市場前,需要開展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先通過認證。
第五十三條 從事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利用的企業必須采用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符合節能減排要求的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裝備,杜絕二次污染。嚴禁利用廢輪胎土法煉油,依法取締已建設的用廢輪胎土法煉油裝置。
第五十四條 從事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的企業,廢舊輪胎的來源應立足國內。為防止境外污染向我國轉移,舊輪胎進口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防止變相違規進口廢輪胎。
第十章 其它
第五十五條 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維護行業秩序,監測行業運行,強化行業服務,開展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推動行業協會與國外同業協會、產業界建立對話磋商和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溝通,建立互信,增進合作,化解貿易摩擦。
第五十六條 本產業政策中涉及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若進行了修訂,則按照修訂后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產業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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