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輪胎產業政策》
2010年9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輪胎產業政策》的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產業政策[2010]第2號 公告
為貫徹落實《石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范輪胎行業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輪胎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輪胎產業發展形勢,我部制定了《輪胎產業政策》,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有關部門在對輪胎行業生產建設和科技開發等項目開展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節能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方面工作時請以本產業政策為依據。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輪胎產業政策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輪胎產業轉方式、調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指導輪胎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石化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目標,通過兼并重組、優化布局、控制總量、淘汰落后、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措施,積極推進輪胎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由大變強。
第二條 堅持市場為主導,鼓勵具有比較優勢的骨干企業,通過強強聯合、品牌共享、產銷一體等方式,兼并重組困難企業和落后企業,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促進企業向集團化發展,提高產業集中度,優化組織結構;引導生產企業集聚發展,優化布局結構;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第三條 鼓勵輪胎生產企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實施品牌戰略,提高產品技術水平,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規范各類經濟主體在輪胎生產、流通、消費等方面的行為,創造公平、統一的市場環境,建立輪胎召回制度,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五條 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建立完善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進新輪胎生產、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協調發展。
第二章 產品調整
第六條 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高性能子午線輪胎,巨型工程子午線輪胎,寬斷面、扁平化的乘用子午線輪胎以及無內胎載重子午線輪胎。2015年,乘用車胎子午化率達到100%,輕型載重車胎子午化率達85 %,載重車胎子午化率達到90%;注重工程子午線輪胎、航空子午線輪胎和低速車輛子午線輪胎的開發。
第七條 鼓勵汽車企業裝配新型輪胎產品,提高國產大型客車和載重車裝配輪胎的子午化率,2015年基本實現裝配輪胎子午化和無內胎化。
第八條 嚴格限制斜交輪胎發展,除航空輪胎外,不再新增斜交輪胎產能。淘汰年產50萬條及其以下的斜交輪胎和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產線。限制發展有內胎載重子午線輪胎。
第三章 技術政策
第九條 堅持引進技術和自主創新相結合,跟蹤并開發輪胎前沿技術,鼓勵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推動自主創新技術的產業化。
第十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加強技術中心建設,利用技術集成和新技術工程化應用開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鼓勵開展“產學研用”聯合開發和委托開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用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實施人才戰略,與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和委托培養急需的技術人才;建立博士后流動站,引進高水平人才,聚集智力資源。
第十二條 根據我國輪胎和輪胎翻新產業技術發展狀況和國際輪胎標準發展趨勢,及時制修訂我國輪胎和輪胎翻新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引導和鼓勵建設服務于全行業的輪胎性能檢測中心、評價試驗場和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三條 引導輪胎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特別是汽車生產企業,共同研發輪胎新品種。
第十四條 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開展以增加品種、提升質量、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和安全生產為重點的技術改造。
開發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膠、環保型助劑等原材料,廢輪胎回收利用技術;完善推廣低溫煉膠和充氮硫化工藝;強化密煉粉塵、煉膠和硫化煙氣的治理,推進清潔生產技術;簡化并逐步取消輪胎外包裝。
第十五條 鼓勵輪胎企業推進條碼技術、射頻識別等信息化技術在輪胎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的應用,建設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各環節的信息化集成系統,創新輪胎產品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模式。
第四章 配套條件建設
第十六條 鼓勵輪胎企業參與天然橡膠種植和加工,優化天然橡膠的初加工,提高工藝技術、產品質量和物流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膠種植和加工基地。
健全完善天然橡膠儲備機制,加強天然橡膠期貨市場建設,保持國內天然橡膠市場的平穩運行。
第十七條 加快開發異戊橡膠、鹵化丁基橡膠等品種,增加順丁橡膠和丁苯橡膠等合成橡膠品種牌號,逐步提高合成橡膠使用比例和研制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 積極鼓勵新型結構鋼絲簾線和高模量、低收縮滌綸簾子布、高強力尼龍簾子布等輪胎骨架材料的開發和使用,加快芳綸纖維的產業化與應用開發。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環保型橡膠助劑和專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條 鼓勵大型和新型密煉機組、胎面復合擠出機組、鋼絲壓延機、鋼絲簾布裁斷機、子午線輪胎成型機械和輪胎半成品、產品無損檢測及在線檢測設備等子午線輪胎專用關鍵設備的研發,提高生產裝備及監測控制水平。
第五章 行業準入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產及輪胎翻新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輪胎產業發展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總體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級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或污染防治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及居民聚集區周邊,不得新建輪胎生產企業、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輪胎再生利用企業。己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輪胎生產、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項目,一次形成生產能力應達到年產120萬條以上;新建、改擴建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項目,一次形成生產能力應達到年產600萬條以上。新建、改擴建載重、輕型載重、轎車子午線輪胎混合型項目,單品種生產能力也必須達到上述要求。
新建、改擴建工程機械輪胎(巨型工程機械輪胎除外)項目,一次形成生產能力應達到年產3萬條以上。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應選用節能、環保型工藝設備,煉膠采用大容量密閉式煉膠機,輪胎硫化選用充氮工藝。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綜合能源消耗應低于950千克標準煤/噸三膠(注:三膠是指天然膠、合成膠和再生膠)。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環境保護措施應達到《橡膠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69的要求,企業生產用水循環使用率應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條 現有輪胎生產企業應在2012年底前達到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舊輪胎翻新企業應當具備執行產品“三包”、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試驗和檢測、以及廢輪胎綜合利用和實現固體廢棄物資源化的能力。
廢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實現固體廢棄物資源化的能力。
鼓勵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輪胎綜合利用企業依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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