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價規則和運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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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級客車 |
座席 |
0.25 |
0.33 |
0.33 |
高一、二、三級客車 |
臥席 |
0.25 |
0.28 |
0.29 |
旅客站務費由客運站經營者按自治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入票價向旅客計收。具體標準為:一級車站1.20元/人次,二級車站1.00元/人次,三級車站0.80元/人次,四級車站0.50元/人次,四級以下車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務費。使用空調候車的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調費。
車輛通行費為:一級、二級公路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為0.05元/人千米。
燃油附加費是指根據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建立公路客運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桂價電〔2006〕29號),用于補償成品油價格上漲造成道路客運成本增加的費用,具體計算辦法:
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價水平(0#柴油4.10元/升)為啟動點,當油價變動達到一定幅度時加收燃油附加費。即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時,縣以上班車客運加收或減少燃油附加費0.01元/人千米;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時,加收或減少燃油附加費0.02元/人千米,并依此類推;為便于操作,縣以下農村道路客運可采取直接加收或降低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即當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時,每張票價提高或降低0.50元,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時,每張票價提高或降低1.00元,并依此類推。
根據2009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成品油價格,縣以上班車客運上限票價中的“燃油附加費”按0.03元/人千米的標準計算;縣以下農村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按1.50元/人次加收。如國家調整成品油價格,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的上限票價外單獨標識應加減的燃油附加費,客運站經營者要及時在車站的醒目位置標注。
(四)客運線路中有跨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級道路的,按不同運價分段計算,累計加總。
第十八條 全票、兒童票及優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由乘客在購票時申請;身高1.2—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車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照實際票價的50%售票。
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乘車免票兒童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客運站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告知乘客。
第五章 包車客運運價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運價
包車客運(含非定線旅游客運)分計程包車客運和計時包車客運,運價由承運、托運雙方根據里程(或時間)、車型、車輛等級等協商確定。
第六章 價格行為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維護公平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持運價水平的合理與穩定。客運量較大的客運線路鼓勵2家以上不同市場主體進行競爭。
第二十一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因故不能乘車的旅客,可以按規定向客運站經營者或道路客運經營者退票。
第二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分別在客運站、客車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對享受優待票、兒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旅客運輸價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道路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自治區交通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從2010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2002年自治區物價局、交通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運價規則實施細則》(桂價格字〔2002〕5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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