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價規則和運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
各市縣物價局、交通局:
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交運發〔2009〕275號)精神,自治區物價局和交通廳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研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價規則和運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各地,從2010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2002年自治區物價局、交通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運價規則實施細則》(桂價格字〔2002〕516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價規則和運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道路旅客運輸價格管理,維護旅客和道路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交運發〔2009〕27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計算道路旅客運輸價格的依據。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參與道路旅客運輸活動的經營者和旅客,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旅客運價(以下簡稱客運運價)包含班車客運運價、包車客運運價、旅游客運運價和行包運價(不含出租汽車和城市公共汽車)。
定線旅游客運價格、加班車客運價格按照班車客運價格執行。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包車客運、非定線旅游客運實行市場調節價;道路旅客運輸班車客運、定線旅游客運以及旅客行包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國際道路旅客運價按照雙邊或者多邊汽車運輸協定,根據對等原則,由經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運價管理規定和本細則對客運運價實施管理。
自治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客運運價政策,確定和調整全區客運運價方案;各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公布本轄區縣以上道路班車客運的上限票價,并報告自治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級(縣級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公布本轄區縣內道路班車客運的上限票價,并報告市級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運價的報告、審核、監測及監督。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客運運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價標準
第六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四)國際道路旅客運輸涉及其它貨幣時,在無法折算為人民幣的情況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七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確定
1.營運線路公路里程按交通運輸部核定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確定。《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中未標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鄉鎮公路的營運里程,由起點、終點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當地確定一個站作為標準點,測算起點、終點的營運里程。新的道路營運里程公布后按新確定的執行。
2.城市市區營運里程按照實際里程計算,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測定。
3.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屬于境內的計費里程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準,境外的里程按有關國家(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三)里程計算
1.班車客運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里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乘車站按后方站(點)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到達站按前方站(點)計算;因自然災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車輛需繞道或改道行駛的,經批準后,按改道或繞道的實際里程計算。
2.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里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下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里程按客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加下客點返回至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第八條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2小時;使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的舍去,達到半小時的進整為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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