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4月27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江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實施細則》在補貼標準中對不同車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給予不同標準的補貼,并對更新為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給予適當傾斜。具體標準如下:
車長:6米以下10萬元/輛;6-8米(含6米)11萬元/輛;8-10米(含8米)12萬元/輛;10-12米 (含10米)13萬元/輛;12米及以上14萬元/輛。更新為低地板或低入口車型的,在以上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萬元/輛。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市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江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省財政廳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贛發改環資〔2025〕6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即在我省注冊的城市公交企業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各地應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可以結合實際報廢其他燃料類型的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二)更換動力電池。即在我省注冊的城市公交企業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
二、補貼資格
(一)申請人資格要求
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在我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城市公交企業,證件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二)車輛資格要求
1.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一致(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或者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2)《機動車登記證書》首次注冊登記時間在2017年12月31日及之前。
(3)《道路運輸證》中的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4)《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2.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車輛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其中之一。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3)《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與申請人名稱一致,或者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4)《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燃料種類為“電”“混合動力”“氫”等。
(三)動力電池資格要求
1.更換動力電池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道路運輸證》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舊動力電池于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
3.新更換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
4.更換動力電池的相關證明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三、補貼標準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補貼
對于不同車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給予不同標準的補貼,并對更新為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給予適當傾斜。具體標準如下:
車長:6米以下10萬元/輛;6-8米(含6米)11萬元/輛;8-10米(含8米)12萬元/輛;10-12米 (含10米)13萬元/輛;12米及以上14萬元/輛。
更新為低地板或低入口車型的,在以上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萬元/輛。
(二)更換動力電池補貼
全套更換動力電池補貼4.2萬元/輛,且每輛車補貼金額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
四、申請材料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補貼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需加蓋企業公章,見附件1)。
2.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免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
3.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免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若報廢車輛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還需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
4.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收付款憑證以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
5.購買低地板或低入口車型的,應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6.申請人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所有人不一致,但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二)更換動力電池補貼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需加蓋企業公章,見附件2)。
2.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免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
3.更換動力電池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道路運輸證》(免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
4.新舊動力電池包編碼照片。
5.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車輛廠商、電池服務商出具的舊動力電池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以及新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的證明)、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
五、申報流程
(一)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及相關材料,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設區市未設置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職責不清的,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明確管理權限。
(二)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涉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運政管理系統調取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查通過;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補正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2026年1月30日前按要求補正有關材料,補正后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查通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到位的,視為不符合本細則要求。
(三)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告知具體原因及要求。對所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且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復核通過并確定補貼金額,在2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四)設區市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在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至申請人。
(五)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六)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上報轄區內上月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情況統計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于2026年3月10日前,報送轄區內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總體情況。
(七)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9:1比例共擔,我省地方配套資金按照省級與設區市本級9:1原則共擔,縣區原則上不負擔。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級下達的資金額度按規定予以收回。
六、保障措施
(一)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加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
(三)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業。
(四)嚴禁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倒賣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交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于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要求,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城市公交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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