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3月25日,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晉交城客發〔2025〕90號】。
《實施細則》在補貼范圍和標準中明確提出,對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實際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省交通廳根據全省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更換動力電池的實際數量和比例,測算確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標準。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精神,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現將《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我省對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實際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省交通廳根據全省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更換動力電池的實際數量和比例,測算確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標準。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申請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由相關部門核發運營許可證),使用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且具有縣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核發審定為“公交客運”的《機動車行駛證》,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蓄電池組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含當日,下同)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三條 補貼資金用于以下兩個方向:一是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輛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二是支持超過質保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
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企業運營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的要按照《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更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申請人結合當地城市公交行業發展、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情況,合理選擇擬更新車輛的車長、類型,鼓勵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更換動力電池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具有法人資格,并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章 補貼申報和審核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補貼資金申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提交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資料的日期為準)。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申請人申請“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車輛更新補貼)”的,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購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額外提供明確車型信息的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申請人申請“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補貼資金”的,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的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按照本《細則》第九條標準申請補貼的除外)。
第六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完成初審。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初審通過,同時,審核部門填報附件2、3并附初審結果、佐證材料于5日內報送至設區市交通局;信息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5日內(最晚在2026年1月1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七條 設區市交通局應在5日內對轄區報送的初審結果完成復核(視情可開展實地查驗)。復核通過的,設區市交通局向初審部門出具復核意見,并將復核意見、附件2-4和佐證材料(PDF版)于5日內上報省交通廳;未通過復核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通過的原因。設區市市本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由設區市交通局直接審核。
第八條 審核通過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
第九條 申請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部分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未申領2024年度補貼資金),并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經申請人申請、設區市交通局審核通過后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一是在上述時間內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并全部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二是在上述時間內完成動力電池更換并驗收合格的。
各設區市交通局按照本《細則》第七條明確的工作流程,最晚于2025年7月20日前將審核意見上報省交通廳。
第十條 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于2026年3月10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報表格式詳見附件2-4。
第三章 補貼管理和發放
第十一條 省交通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我省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9:1的比例共擔,其中,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占90%,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10%。若實際補貼量超出中央下達資金額度,超出部分由省級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我省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進行管理。省財政廳根據各地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計劃,會同省交通廳向各設區市及6個體制型省直管縣(市)預撥補貼資金,并視情追加預撥資金;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實際更新數量和有關政策要求,組織進行清算。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發放按照“先定額后浮動”的原則,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25年2月20日—2026年1月31日):撥付定額補貼。
各級財政部門收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資金申請后,按照標準(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補貼7萬元,剩余部分在第二階段予以補齊;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按照本《細則》第一條明確的標準進行補貼)撥付定額補貼,原則上10天內撥付至申請人。
按照本《細則》第九條標準申請補貼資金的,最晚于2025年7月31日前將定額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
第二階段(2026年2月1日—2月28日):測算車輛更新補貼標準并撥付浮動補貼。
省交通廳根據車均補貼標準(8萬元)和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實際更新數量,測算確定我省基準車長(車長<10米)車輛更新補貼標準;車長≥10米公交車和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的補貼標準在基準車長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分別上漲20個百分點(補貼標準上漲部分不疊加計算)。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省交通廳測算的車輛更新補貼標準和金額,對已領取過車輛更新定額補貼的申請人撥付浮動補貼(即車輛應補貼金額與7萬元的差額部分),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撥付完畢。
第十四條 省交通廳將每月對各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完成率進行排名,并進行工作調度。各市更新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2025年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績效考核進行評比。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省交通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同時積極配合財政部山西監管局做好補貼資金抽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設區市交通局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業;要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六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附件:
1.山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請表
2.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與動力電池更換匯總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
4.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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