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技術要求有關事項的
附件三
為規范車輛公告產品檢驗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條件。
2 適用范圍
2.1 實施《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的車輛產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強制性檢驗項目。
2.3 本條件僅作為公告產品強制性標準檢驗方案技術審查的依據,不作產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義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車輛產品的系統或部件,對應某一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車輛產品的系統或部件。而后者已經實際檢驗,證明符合該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對于車輛整車產品,已經實際檢驗的車型也稱為基礎車型。
3.2 按照檢驗對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為對系統、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車型之間或同一車型由于不同的選裝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則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礎車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統或部件,如適用的強制性標準發生變更或標準雖未變更但要求實施的內容有增加時,不能視為同一型式。
4.3 標準或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明確規定了應該相同的量值,可以考慮制造誤差和測量誤差的因素。
4.4 對于部件(指有強制性標準單獨要求的部件),如結構、功能不同,或生產企業不同,或規格型號不同,不能判定為同一型式。
4.5 對于系統,生產企業與生產場所不同或商標不同的同參數整車產品之間的系統不能判定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術條件中要求規格型號相同的部件或系統,由于某種原因,其規格型號的變更確實與強制性標準所要求的特性無關時,應附加書面證明材料加以說明。當理由和證據充分時可視為滿足要求。
4.7 某一車輛產品的系統或部件,當其最不利狀態或最極端條件下的特性已經實際檢驗證明符合該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盡管不符合本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某些條款,也可視為滿足要求。
4.8 采用二類底盤或整車經改裝作業后完成的車輛,如其最大總質量及軸荷參數均符合二類底盤或整車規定的技術條件,則其整車排放、制動、轉向、噪聲項目可以與原二類底盤的車型或整車視為同一型式。
5 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條件
5.1 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常溫下冷起動)GB18352.3-2005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與部件相同:
發動機生產企業;
燃料種類;
點火方式;
供油方式;
進氣方式;
冷卻方式;
燃燒室結構(燃燒室和活塞頂示意圖);
氣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氣缸數;
進/排氣閥數(每缸);
排量;
壓縮比;
缸徑/行程;
功率/轉速;
怠速轉速;
中冷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增壓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噴油泵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僅對壓燃式發動機);
調速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僅對壓燃式發動機);
噴油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僅對壓燃式發動機);
ECU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包括軟體和硬件;
LPG/NG燃氣發動機燃料供給方式;
LPG/NG壓力調節器或蒸發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LPG氣化裝置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LPG/NG混合裝置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LPG/ NG噴射裝置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形狀和體積;
催化轉化器的作用型式;
貴金屬總含量相同或增加;
貴金屬比例;
載體(結構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催化轉化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顆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狀和容積;
顆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結構;
再生方法或系統;
顆粒物捕集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氧傳感器規格型號;
氧傳感器安裝位置;
空氣噴射系統(即:有/無);
EGR裝置特性(或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驅動型式相同;
變速器型式相同;
允許基準質量不同,對第一類車,車型的基準質量對應的當量慣量應為基礎車型的相鄰較大二級或任何一較小級; 第二類車, 車型的基準質量對應的當量慣量為基礎車型的任何較小級,且基礎車型測得的污染物質量在該車型所規定的限值之內;
允許總傳動比不同,但每一檔位傳動比與基礎車型相比變化≤8%。
注:①驅動型式分為:兩驅、非全時四驅(有兩驅和四驅手動切換鍵,駕駛員可以根據工況選擇驅動方式)、全時四驅(無兩驅和四驅手動切換鍵);兩驅和非全時四驅的車型的I型試驗方法相同,試驗結果可以互相視同,全時四驅的車型試驗結果只能視同全時四驅車型。
②對于M1類車,由于車身座位數量的選擇而跨越第一類車和第二類車界限時,允許不同類型的車輛相互視同,但已經試驗的基礎車型的排氣污染物實測結果應滿足視同車型的相應限值要求。
③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條款以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條款中不適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5.2 曲軸箱污染物
5.2.1 輕型汽車曲軸箱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排氣污染物要求);
曲軸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軸箱排放污染控制裝置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2.2 重型汽車曲軸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5.2.1輕型汽車曲軸箱排放污染物。
5.3 蒸發污染物
5.3.1 輕型汽車蒸發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發動機燃油供給(燃料/空氣計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積差在10%之內;
燃油箱呼吸閥的設定壓力相同;
活性炭罐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脫附貯存蒸氣的控制方式(機械/電子)相同。
注:允許發動機尺寸不同;允許發動機功率不同;允許自動變速器和手動變速器不同;允許兩輪或四輪驅動;允許車身形狀不同;允許車輪和輪胎尺寸不同。
5.3.2 重型汽車蒸發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同5.3.1輕型汽車蒸發排放污染物。
5.4 怠速排放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排氣污染物要求);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排氣污染物要求)。
5.5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的排氣污染物GB17691-2005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及部件相同:
對壓燃式發動機:
發動機生產企業;
燃料種類;
供油方式;
進氣方式;
冷卻方式;
燃燒室結構(燃燒室和活塞頂示意圖);
氣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氣缸數(對每缸單獨計量燃料的,氣缸數可以相同或減少);
進/排氣閥數(每缸);
單缸排量相同或減少(當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15%;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30%。);
最大扭矩轉速時每沖程燃料供給量相同或減少;
中冷器出口處空氣最高溫度(適用時);
增壓器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適用時);
噴油泵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調速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適用時);
噴油器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ECU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包括軟體和硬件。
對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
發動機生產企業;
燃料種類(對限定燃料范圍的發動機之間,燃氣組分相同);
燃料供給方式;
進氣方式;
冷卻方式;
燃燒室結構(燃燒室和活塞頂示意圖);
氣缸排列型式;
氣缸數(對每缸單獨計量燃料的,氣缸數可以相同或減少);
缸心距;
進/排氣閥數;
單缸排量相同或減少(當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15%;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30%。);
額定功率轉速時每沖程燃料供給量相同或減少;
中冷器出口處空氣最高溫度(適用時);
增壓器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適用時);
LPG/NG燃氣發動機燃料供給方式;
LPG/NG壓力調節器或蒸發器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LPG氣化裝置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LPG/NG混合裝置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LPG/NG噴射裝置規格型號及生產企業;
ECU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包括軟體和硬件。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及部件相同: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形狀和體積;
催化轉化器的作用型式;
貴金屬總含量或增加;
貴金屬比例;
載體(結構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催化轉化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催化轉化器正常工作溫度(K)范圍;
催化器反應所需的反應劑類型及濃度;
反應劑正常工作溫度(K)范圍;
試劑補充頻率:連續/維修保養;
顆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狀和容積;
顆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結構;
再生方法或系統;
再生系統正常工作溫度(K)和壓力(kPa)范圍;
若周期性再生:
-兩次再生之間的ETC試驗循環次數(n1);
-再生期間的ETC試驗循環次數(n2);
顆粒物捕集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氧傳感器規格型號;
氧傳感器安裝位置;
空氣噴射系統(即:有/無);
EGR裝置特性(或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其它系統。
裝車特性相同:
進氣阻力(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排氣背壓(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由發動機驅動的附件允許吸收的最大功率(額定轉速下)相同或減少。
5.6 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車輛的排氣煙度
GB3847-2005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排氣污染物要求);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排氣污染物要求);
裝車特性相同,包括:
進氣阻力(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排氣背壓(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5.7 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GB14762-2008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發動機生產企業;
供油方式;
進氣方式;
冷卻方式;
燃燒室結構(燃燒室和活塞頂示意圖);
氣缸排列型式;
氣缸數;
缸心距;
進/排氣閥數;
單缸排量相同或減少(當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15%;單缸排量<0.75L時,減少不超過30%。);
額定功率轉速下每沖程燃料供給量相同或減少;
中冷器出口處空氣最高溫度(適用時);
增壓器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適用時);
ECU規格型號和生產企業(包括軟體和硬件)。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形狀和體積;
催化轉化器的作用型式;
貴金屬總含量或增加;
貴金屬比例;
載體(結構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催化轉化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氧傳感器規格型號;
氧傳感器安裝位置;
空氣噴射系統(即:有/無);
EGR裝置特性(或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裝車特性相同,包括:
進氣阻力(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排氣背壓(額定轉速、100%負荷)相同或減少。
5.8 前照燈配光性能GB4599-2007GB21259-2007
按4.4條款規定。
5.9 前霧燈配光性能GB4660-2007
按4.4條款規定。
5.10 后霧燈配光性能GB11554-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1 前位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2 后位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3 前示廓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4 后示廓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5 制動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6 高位制動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7 制動燈/后位燈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條款規定。
5.18 倒車燈配光性能GB15235-2007
按4.4條款規定。
5.19 前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0 后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1 側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2 前回復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3 側回復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4 后回復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5 三角形回復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條款規定。
5.26 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2007
車輛尺寸和外形相同;
燈具規格型號相同;
燈具的安裝數量和位置相同,
懸架系統型式相同,
前照燈調光裝置型式相同。
注: 同一系族車型由于軸距不同或同一二類底盤由于選裝型式、結構相同但尺寸不同的上裝而形成車輛尺寸變化時,可選擇最不利情況進行試驗,其余可視為同一型式。
5.27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和發光強度GB7258-2004
車輛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燈規格型號相同;
前照燈安裝數量和位置相同;
懸架系統型式相同;
前照燈調光裝置型式相同。
5.28 汽車正面碰撞乘員保護GB11551-2003
允許車輛長度變化,但駕駛員座椅“R”點的橫向平面前方的車輛部分長度基本不變;
允許車輛寬度變化,但只允許由于增加或減少車身裝飾件如加裝輪邊裝飾板等而引起的寬度變化;
車輛駕駛員座椅“R”點的橫向平面前方的車輛部分的結構基本不變;
保險杠材料和形狀基本不變;
駕駛員座椅“R”點的橫向平面前方的乘員艙外形尺寸不變;
車門數量無變化;
發動機的布置形式和位置不變;
車輛整備質量變化小于8%;
轉向柱結構型式相同;
前排座椅結構型式、規格型號和調節范圍相同;
正面安全氣囊和安全帶約束系統無變化。
5.29 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GB11567.2-2001
后下部防護裝置結構、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后下部防護裝置安裝到車輛上的連接部件、連接方式和安裝位置相同;
最大總質量小于20噸的車輛總質量相同或減少;
車輛后輪外緣之間寬度相同或減少。
5.30 汽車和掛車側下部防護裝置GB11567.1-2001
側下部防護裝置結構、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側下部防護裝置安裝到車輛上的連接部件、連接方式和安裝位置相同;
車輛軸距相同或減少。
5.31 汽車護輪板GB7063-1994
車身形狀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裝/選裝前后防撞桿、頂置行李架、外掛式備胎、進氣隔柵、附加照明燈具等引起的車身形狀和尺寸變化。)
輪胎斷面寬度相同或減少,輪輞直徑相同;
懸架型式相同。
5.32 駕駛員前方視野GB11562-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車身結構、形狀和尺寸相同;
“R”點坐標相同。
5.33 后視鏡性能GB15084-2006
按4.4條款規定。
5.34 后視鏡安裝要求GB15084-2006
后視鏡(如適用,包括內后視鏡)的數量及規格型號相同;
車身或駕駛室形狀相同;
后視鏡的安裝位置相同;
“R”點坐標相同;
車輛最大寬度處尺寸相同或減少;
M1和總質量不超過2000kg的N1類車與其它M、N類車之間不能視同。
5.35 風窗玻璃除霜系統功能GB11556-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車身形狀、尺寸相同;
“R”點坐標相同;
除霜系統工作原理相同;
暖風電機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風窗玻璃除霧系統功能GB11555-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車身形狀、尺寸相同;
“R”點坐標相同;
除霧系統工作原理相同;
暖風電機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員座位數量相同或減少。
5.37 風窗玻璃刮水器洗滌器性能GB15085-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車身形狀、尺寸相同;
“R”點坐標相同;
刮水器、洗滌器總成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38 車速表GB15082-2008
車速表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驅動橋速比相同;
輪胎靜負荷半徑相同。
5.39 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GB4094-1999
操縱件、指示器、信號裝置的符號、功能、布置相同。
5.40 機動車喇叭性能GB15742-2001
按4.4條款規定。
5.41 機動車喇叭裝車特性GB15742-2001
喇叭型號與生產企業相同;
喇叭安裝位置(如安裝高度、距車輛最前方的距離等)相同。
5.42 汽車外部凸出物
5.42.1 M1類汽車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車身及其外裝飾件相同。
注:不包括僅僅是車身的加長或縮短,其余不變。
5.42.2商用車外部凸出物 GB20182-2006
駕駛室形狀、尺寸及生產廠家相同;
前部燈具形狀相同;
前保險缸形狀尺寸相同。
注:同一系列高頂、半高頂駕駛室可與普通駕駛室視同。
5.43 汽車座椅系統強度GB15083-2006
座椅結構型式、調節范圍、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裝的安全帶固定點的數量相同或減少;
安裝座椅的車身或駕駛室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44 汽車座椅頭枕GB11550-1995
GB15083-2006
座椅和頭枕結構型式、調節范圍、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點坐標相同。
5.45 門鎖靜載荷GB15086-2006
按4.4條款規定。
5.46 VIN審查GB16735-2004
無視同。
5.47 汽車制動系統GB12676-1999
GB21670-2008
車輛類型相同;
軸數和布置相同;
最大總質量相同或減少;
整備質量相同或增加;
滿載時軸荷相同或減少,空載時軸荷相同或增加;
軸距相同,或減少不超過5%,或增加不超過20%(任意相鄰兩軸);
輪距相同,或減少不超過5%,或增加不超過20%;
*最大設計車速相同或減少,或最大設計車速增加但不影響試驗車速的確定;
*發動機功率、扭矩相同或增加;
*變速器檔位和速比相同或增加;
*驅動橋速比相同或增加;
輪胎斷面寬度和靜負荷半徑變化不超過5%;
制動系統相同,包括:
行車制動系、應急制動系、駐車制動系、輔助制動系型式;
行車制動系助力方式。
下列制動裝置部件的規格型號相同,包括:
制動鉗/制動盤;
制動鼓/制動蹄;
制動襯片。
注:*號項不適用半掛車。
5.48 汽車轉向系統GB17675-1999
轉向系統相同,包括:
轉向盤直徑相同或增加;
轉向機規格型號相同;
轉向助力方式相同。
輪距變化小于5%;
軸距變化小于5%(任意相鄰兩軸);
轉向橋(輪)滿載軸(輪)荷相同或減少,或增加不超過5%。
5.49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GB8410-2006
材質、結構、厚度和生產企業相同。
5.50 無線電騷擾特性GB14023-2006
發動機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發動機安裝位置相同;
分電器、高壓線與點火線圈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火化塞規格型號相同;
ECU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發電機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車身本體材料(金屬或玻璃鋼)相同。
5.51 加速行駛車外噪聲GB1495-2002
車輛類型相同;
駕駛室(車身)外形相同;
車長相同或增加;
軸數相同;
驅動軸數量、位置相同;
整備質量相同或增加;
發動機艙結構布置及其隔聲材料相同;
發動機采用同一生產企業、同一系族產品,其功率、扭矩相同或減少;
發動機位置(前置、中置、后置)和布置(縱置、橫置)相同;
變速器型式相同;
變速器檔位數和速比相同;
降噪系統部件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包括:
消聲器總成;
空濾器(適用時)。
排氣管位置和朝向相同;
注:①半高頂、高頂駕駛室可以認為與普通駕駛室外形相同。
②對于單排、排半、雙排同一系列車型,配備排半、雙排系列駕駛室的車型可以用單排駕駛室的車型來視同,反之不可。
③M1,N1以外的汽車,具有同樣型式發動機和(或者)不同總傳動比時,當車長和傳動系的變化不會導致噪聲測量方法(如檔位選擇)的變化時,可以視同。
④發動機系族定義按GB17691-2005。
⑤對采用已公告二類底盤生產的需排氣管前置的危險品運輸車,當對噪聲系統的改變只限于排氣管部分,如其一種發動機在排氣管前置時滿足噪聲限值要求,則表明排氣管前置的改變不影響車輛噪聲系統特性,因此二類底盤選用的其它發動機可作視同。
5.52 客車結構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車身結構、尺寸、生產企業相同;
車內座椅(臥鋪)尺寸相同;
座椅(臥鋪)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車內通道、引道和座椅(臥鋪)空間增大的座位(臥鋪)數量減少;
雙層客車的內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發動機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軸距與后懸相同;
車輛用途相同(長途客車、旅游客車、城市客車)。
5.53 汽車外廓尺寸GB1589-2004
無影響車輛外廓尺寸參數的因素;
無影響車輛質量參數的因素。
注:同一二類底盤由于加裝多種上裝而引起不同的外廓尺寸,應選取上裝尺寸最大的進行實測,如其符合限值要求,其余可作視同。
5.54 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GB14166-2003
按4.4條款規定。
5.55 安全帶安裝固定點GB14167-2006
安全帶的型式和數量相同;
安全帶安裝固定點的安裝位置、固定方式相同;
車身或駕駛室及座椅的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56 汽車號牌板(架)與位置GB15741-1995
載客類車,車身規格型號、生產企業與號牌板(架)安裝位置相同;
載貨類車,底盤規格型號、生產企業與號牌板(架)安裝位置相同。
注:如果車身或底盤規格型號的變化和汽車號牌板(架)與安裝位置無關,應附加材料說明這種變化不影響汽車號牌板(架)與安裝位置。
5.57 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GB11557-1998
整車整備質量變化在8%以內;
轉向盤中心至車輛最前端的車身構造基本不變;
發動機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基本不變;
轉向柱結構型式、生產廠家相同;
轉向柱安裝角度相同;
轉向盤型式、骨架材料和生產廠家相同;
轉向盤安全氣囊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相同;
“R”點坐標相同。
5.58 側翻穩定角GB7258-2004
底盤生產企業相同;
懸架型式相同、輪距相同或增加;
整車質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整備質量相同或減少,或增加不超過5%。
5.59 燃油系統及排氣管GB7258-2004
燃油箱至車輛最后部距離相同;
排氣管數量、位置和朝向相同。
5.60 汽車標記GB7258-2004
GB13392-2005
無視同。
5.61 安全玻璃GB9656-2003
安全玻璃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無變化或認證證書號相同。
5.62 非氟制冷劑標記機汽發(97)099號
空調系統制冷劑規格型號無變化。
5.63 側標志燈配光性能GB18099-2000
按4.4條款規定。
5.64 三角警告牌GB19151-2003
按4.4條款規定。
5.65 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GB18296-2001
按4.4條款規定。
5.66 駐車燈配光性能GB18409-2001
按4.4條款規定。
5.67 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刮水電機)
GB18655-2002
按4.4條款規定。
5.68 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閃光繼電器)
GB18655-2002
按4.4條款規定。
5.70 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暖風電機)
GB18655-2002
按4.4條款規定。
5.71 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整車)
GB18655-2002
雨刮電機、暖風電機和閃光繼電器的型號、生產企業、供電電壓相同;
天線與天線位置相同;
車身結構相同。
5.72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8986-2003
車身結構、尺寸與生產企業相同;
車內座椅和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車內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間增大的座位數量減少;
發動機布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車輛級別相同(A級客車、B級客車)。
5.73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強度GB13057-2003
座椅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座椅上安裝的安全帶固定點的數量相同或減少;
座椅固定件結構、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車身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74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
5.74.1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 GB19578-2004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要求);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相同(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要求);
車身前部型狀相同;
座椅數量(排數)相同或減少;
驅動型式相同;
變速器型式相同;
每一檔位傳動比相同或變化不超過8%;
由選裝輪胎滾動周長不同引起的總速比變化不超過8%;
基準質量處于同一限值質量段內,或基準質量減少且燃油消耗量滿足該基準質量段內限值。
5.74.2 輕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 GB20997-2007
發動機基本特性、參數和部件相同(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要求);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相同(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要求);
車身前部型狀相同(對M2類及N1類客廂式車輛)或駕駛室前部形狀相同(對N1類非客廂式車輛);
驅動型式相同;
變速器型式相同;
每一檔位傳動比相同或變化不超過8%;
由選裝輪胎滾動周長不同引起的總速比變化不超過8%;
最大總質量處于同一限值段內,或總質量減少且燃油消耗量滿足該總質量段內限值。
注:同一二類底盤形成的普通貨車、廂式貨車及罐式貨車,當普通貨車作為基礎車型時,廂式、罐式貨車可以與其視同;當廂式貨車或罐式貨車作為基礎車型時,如其結果符合普通貨車限值要求,則普通貨車亦可與其視同。
5.75 側碰撞乘員保護GB20071-2006
車輛長度、寬度和離地間隙不變,允許由于增加或減少車身裝飾件如加裝輪邊裝飾板等而引起的長度、寬度變化;
乘員艙側壁結構、尺寸、輪廓和材料不變;
乘員艙內部結構尺寸和側面安全氣囊等約束系統無變化;
發動機布置位置不變;
車輛整備質量變化小于8%;
前排座椅結構型式、數量不變;
“R”點位置相同。
5.76 后碰撞燃油系統安全GB20072-2006
燃油箱的結構、形狀、尺寸、材料相同;
燃油箱后端至車身最后端的距離相同或增加;
發動機布置位置相同;
車輛整備質量變化小于20%。
5.77 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
5.77.1 輕型汽車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 GB18352.3-2005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發動機生產企業;
燃料種類;
點火方式;
冷卻方式;
供油方式;
進氣方式;
燃燒室結構;
發動機單缸排量±15%;
氣缸數目與排列;
缸心距;
進/排氣氣閥數(每缸)。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形狀和體積(載體容積±10%);
催化轉化器的作用型式;
貴金屬總含量相同或增加;
貴金屬比例(±15%);
載體(結構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催化轉化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空氣噴射系統(即:有/無);
EGR(即:有/無);
顆粒物捕集器型式、規格型號與生產企業。
相鄰較大二級或任何一較小級的當量慣量等級。
注:允許車身、變速器、輪胎尺寸不同。
5.77.2 重型汽車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GB20890-2007
發動機下列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發動機生產企業;
燃料種類;
點火方式;
冷卻方式;
供油方式;
進氣方式;
燃燒室結構;
發動機單缸排量±15%;
氣缸數目與排列(如果燃料供給系統為每缸單獨計量燃料,則氣缸數目可以減少);
缸心距(僅對汽油發動機);
進/排氣氣閥數(每缸)。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基本特性、參數相同:
催化轉化器及其催化單元的數目;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形狀和體積(載體容積±10%);
催化轉化器的作用型式;
貴金屬總含量相同或增加;
貴金屬比例(±15%);
載體(結構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轉化器殼體的型式;
催化轉化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催化轉化器正常工作溫度(K)范圍;
催化器反應所需的反應劑類型及濃度;
反應劑正常工作溫度(K)范圍;
試劑補充頻率:連續/維修保養;
空氣噴射系統(即:有/無);
EGR(即:有/無);
顆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狀和容積;
顆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結構;
再生方法或系統;
再生系統正常工作溫度(K)和壓力(kPa)范圍;
顆粒物捕集器安裝的位置(在排氣管中的位置和基準距離);
其它系統的作用和規格參數。
5.78 低溫下冷起動排氣污染物GB18352.3-2005
同5.1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
5.79 車載診斷系統(OBD)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發動機下列特性相同:
燃燒過程(即:點燃式、壓燃式、二沖程、四沖程);
供油方式(即:化油器或燃油噴射);
污染控制裝置下列型式相同:
催化轉化器型式(即:氧化型、三效型、加熱催化、其它),
顆粒捕集器型式(適用時);
二次空氣噴射(即:有或無),
排氣再循環(即:有或無);
車載診斷系統(OBD)的監測項目相同;
故障檢出方法相同;
發動機和OBD系統的生產企業相同。
注:兩用燃料車與單一燃料車的OBD系統不能視同。
5.80 門鉸鏈GB15086-2006
按4.4條款規定。
5.81 汽車防抱制動性能GB/T13594-2003
車輛滿足第5.47項相應條件;
ABS系統的控制方式相同;
控制器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8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GB21668-2008
GB20300-2006
無視同。
5.83 汽車防盜裝置GB15740-2006
車輛類型相同;
防盜裝置的型式和生產廠家相同;
起防盜裝置作用的車輛部件的布置和設計相同;
注:作用在轉向機構、傳動系和換檔機構的防盜裝置應視為不同型式;對作用在轉向機構上的防盜裝置,普通防盜裝置、帶限扭矩的防盜裝置和在轉向軸鎖止狀態下允許轉向盤自由轉動的防盜裝置應視為不同型式。
5.84 制動軟管GB16897-1997
按4.4條款規定。
5.85 汽車輪胎GB9743-2007
GB9744-2007
汽車輪胎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無變化或認證證書號相同。
5.86 LPG/NG鋼瓶GB17259-1998
GB17258-1998
按4.4條款規定。
5.87 門鎖耐慣性力GB15086-2006
門鎖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安裝門鎖的車身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注:采用計算法時,門鎖系統各構件的質量、尺寸參數及形狀相同;彈簧特性相同。
5.88 滑動門GB15086-2006
門鎖、門鉸鏈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安裝門鎖、門鉸鏈的車身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5.89 汽車前后端保護GB17354-1998
車身形狀、尺寸、材料相同,整備質量相同或減少,座位數相同或減少;
前后保護裝置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相同;
前后保護裝置與車身的連接方式相同。
5.90 汽車罩蓋鎖系統GB11568-1999
罩蓋及罩蓋鎖裝置無變化。
5.91 后牌照燈配光性能GB18408-2001
按4.4條款規定。
5.92 晝間行駛燈GB23255-2009
按4.4條款規定。
5.93 汽車用前照燈清洗器GB21260-2007
按4.4條款規定。
5.94 車身反光標識GB23254-2009
按4.4條款規定。
5.95 車身反光標識安裝和粘貼要求GB23254-2009
車身形狀、尺寸相同。
5.96 發動機凈功率GB/T17692-1999
按4.4條款規定。
5.97 機動車安全運行強制性項目GB7258-2004
無視同,但檢驗子項如與以上項目重復且符合視同條件,可作視同處理,并在備注中注明視同產品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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