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征求意見稿
(三) 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自主發展體系
全面突破和掌握高效動力總成、汽車輕量化、低阻零部件等先進節能技術。掌握柴油機高壓共軌,汽油機缸內直噴、稀薄燃燒、渦輪增壓等高效內燃機技術;六檔及以上手動和自動變速器、雙離合器式自動變速器和無級自動變速器、商用車自動控制機械變速器技術;高強度鋼、輕質合金材料、塑料復合材料等材料技術和激光拼焊等先進成型技術。突破機電耦合、能量回收等混合動力汽車關鍵技術,實現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自主研發和生產。
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自主研發能力。重點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自主研發驅動電機硅鋼片、IGBT、關鍵傳感器、高性能絕緣材料和永磁材料等核心零部件技術,以及相關檢測、制造裝備。突破電動化總成控制系統(電動空調、電動轉向、制動能量回饋控制系統)、整車分布式控制系統,掌握基于新型電機集成驅動的底盤動力學控制、整車控制系統、智能交通、車網融合(V2G)等前沿技術。掌握燃料電池電堆、燃料電池發動機及其關鍵材料、部件等關鍵技術。
(四) 扎實推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試點示范
深入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試點示范,進行產品試驗驗證和技術經濟評價,提升產品技術水平;研究配套鼓勵政策,探索建立具有商業可行性的市場推廣模式,協調發展充電設施;努力擴大市場規模,形成試點帶動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建立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
繼續做好公共服務領域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以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城市物流用車和企業通勤車輛等為重點,加快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試點規模,到2015年,試點城市數量達到30個以上。
積極推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支持探索“裸車”銷售、電池租賃、整車租賃等多種推廣模式,建立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二手車交易、電池梯次利用與回收再利用體系,形成一批優質的新能源汽車服務企業和專業的電池回收企業。適時擴大試點城市數量,到2015年,試點城市數量達到20個以上。
選擇2至3個典型城市,組織開展小型低速純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重點對城市交通體系影響和節能減排效果進行研究評價,同時開展相關政策法規研究。
持續開展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示范運行,重點考核燃料電池系統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帶動氫的制備、儲運、加注技術同步發展。
(五) 健全標準體系
加強標準自主研究,健全完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研究制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安全、能耗、排放試驗評價方法及限值標準;研究制定動力電池系統、動力總成系統、電控系統等關鍵部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評價標準;研究制定各類充電設施、設備的設計規范,及其安全、能耗、電磁兼容等相關技術標準。不斷提高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國家限值標準;制定并實施中重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檢測方法和限值標準。2012年前,基本建立與產業發展和能源規劃相適應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積極參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國際標準化研究和制定。
(六) 開展充電設施建設
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規范,推進標準化。在產業發展初期,原則上應集中力量重點在試點城市開展充電設施建設。
試點城市應將充電設施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劃,適度超前開展充電網絡建設,建立以個人和公共停車位分散慢充為主的充電系統。有步驟地推進現有社會停車場改造,在主要商業區、住宅區和政府部門停車場配套建設慢速充電樁,新建社會公共停車場和住宅區停車場按不低于停車位總量20%的比例配套建設慢速充電樁,在城市主要干道和火車站、機場等場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場站,依托公交場站建立公交車專用的充換電系統。
開展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關鍵技術研究,研制與智能電網相融合的能量轉換技術與設備。根據燃料電池技術進展,開展制氫、儲氫、加氫技術與裝備的研發。
(七) 實施人才和知識產權戰略
加強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以國家專項工程為依托,培養一批國際知名的領軍人才。加強電化學、新材料、汽車電子、車輛工程、機電一體化等相關學科建設,培養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及管理人才。培養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實施人才引進計劃,鼓勵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從國外引進專業人才。廣泛開展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
部門合作、統籌規劃、系統設計,構建全產業鏈的專利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激勵原創性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改進高校和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的評價使用制度,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評估交易辦法,加大對創新成果的獎勵力度。
(八)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建立“合作開發、技術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開發機制,在共性基礎和前沿技術領域,開展聯合研發;在產品技術領域,以掌握核心技術為目標,積極利用國際資源;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設立中外合資的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機構。積極開展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國際合作,選擇一個示范城市或在其局部區域,建設國際新能源汽車聯合示范區,開展新技術評價、探索基礎設施建設和新能源汽車商業化模式。加強政策法規交流,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協調、制定。支持企業到境外投資和上市融資,促進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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