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線路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不得涂改、偽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三章 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樞紐站、公交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調度室、車場、軌道、專用橋涵、供電線網、線桿、通訊設施、站臺以及站桿、站牌、候車亭、欄桿等。
第十八條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對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用地,應當在相關地區的詳細規劃中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建設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九條 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公共客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發展改革和建設主管部門在經過論證后將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建設配套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有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城建部門合理設置公交專用道、港灣式停靠站和優先通行標志、信號裝置、監控設施等;主要機動車道,應當設置公交專用道、港灣式停靠站;單向行駛機動車道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專用道,允許公共客運交通車輛雙向行駛。
第二十二條 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其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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