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道路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接受培訓。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許可從事營運,拒絕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車輛、物品、設備和工具,并出具暫扣憑證,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處理的,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發還暫扣的車輛、物品、設備和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違法當事人。違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公共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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