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辰 杜宇
備受關注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終于在今年"3·15"誕生了。2002年10月,質檢總局曾經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那么正式出臺的《規定》與當時公布的《草案》比有哪些變化,其中的意義又是什么?
日前,質檢總局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畢玉安向新華社記者做了解釋。
畢玉安說,正式出臺的《規定》與征求意見的《草案》基本相同。《規定》共8章46條,《草案》共8章41條。《規定》與《草案》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海關、商務部等部門的職能。按照《規定》,如果發現一款進口汽車有缺陷而沒有召回,海關將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另外,記者發現在《草案》中對汽車缺陷的定義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但是在正式出臺的《規定》中,對汽車缺陷的定義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去掉了"行業標準"。
在《草案》中,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5年。在《規定》中,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