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寶利/郭均忠 自今年12月1日起,外商可采用中外合資的形式,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由外商控股經營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其中外商的投資比例可以達到75%。這是日前交通部在《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道路運輸投資領域的通知》中做出的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WTO)的有關承諾和相關規定,自12月1日起,允許外國以及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簡稱外商),采用中外合資形式,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由外商控股經營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等道路運輸業務。 通知規定,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的成立須經交通部批準立項,外商在企業中的投資比例可以達到75%。另有以下三種情況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比例還可以適當放寬:一是從事集裝箱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貨物多式聯運、快件貨運、物流配送、汽車租賃、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業務的;二是投資建設并經營貨運及物流站場基礎設施的;三是與西部地區道路運輸企業共同舉辦的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等道路運輸業務的。 通知還規定,經交通部批準,允許已在華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再投資的方式,與西部地區的道路運輸企業共同舉辦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但在新設立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仍按《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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