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貿易部制定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日前發布實施。
《辦法》指出,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舊機動車流通的管理。
關于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設立,《辦法》規定,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原則上每個地級以上城市批準設立一個。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級市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設立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二、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三、有專業的評估定價人員;四、具備車輛檢測、維修、配件供應等設施;五、能夠為客戶提供過戶、上牌、保險、代收稅費等服務;六、具備舊機動車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美容和信息服務功能。經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名稱須冠以所在地名稱。
關于舊機動車評估定價,《辦法》規定,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根據機動車的行駛里程、使用時間、車輛安全排放情況、主要零部件的技術狀況和該車型現行市場價等有關因素,依據《舊機動車評估定價標準》(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確定舊機動車的價格。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師》證書。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必須取得證書方可上崗。
關于舊機動車交易行為,《辦法》規定,舊機動車進行交易前,必須通過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排放檢測,并須經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業務人員質量檢測,作出檢測記錄,符合條件者,可準許交易。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信(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已經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在1年時間內(含1年)即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未經安全檢測和質量檢測的各類舊機動車;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舊機動車;各種盜竊車、走私車;各種非法拼、組裝車;國產、進口和進口件組裝的各類新機動車;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經營的其他各種機動車,禁止交易。
關于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及有舊機動車經營權的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及有舊機動車經營權的企業須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及重大經營活動記錄,接受年檢。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和有舊機動車經營權的企業有禁止交易非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擅自開展舊機動車經營活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無照經營者處罰。對未經國家批準的的舊機動車經營單位經營的舊機動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驗證蓋章,公安部門不予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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