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三部門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范
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簡稱《規范》),從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等7個方面進行規范。《規范》自9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國已建設16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開放3500多公里測試道路,發放700余張測試牌照,道路測試總里程超過700萬公里。《規范》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相關內容,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并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范圍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提出了測試主體的單位性質、業務范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規程、遠程監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規8個方面的要求,示范應用主體需額外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運營業務能力。
《規范》要求,測試主體在進行道路測試前應充分進行測試區(場)實車測試并符合相應標準規范和過程要求,提供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提交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等12項相關材料;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規范》明確,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范應用”等字樣。車輛在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過程中,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不得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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