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4月2日,財政部、交通部發布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納入項目庫并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并下達資金。
政策原文如下: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穩妥統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2021年3月30日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車購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事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保障好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的相關支出,并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二)保障重點。應當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入國家交通運輸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
(三)注重績效。應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四)各司其職。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后,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政策實施期限。
第二章支出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車購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
(二)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
(四)綜合交通運輸支出;
(五)重要內河水運支出;
(六)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國務院批準同意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是指用于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七條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等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八條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據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含縣道、鄉道、村道及屬于農村公路重要附屬設施的縣級客運站、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獎代補”方式。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九條綜合交通運輸支出是指對符合《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劃要求的、重要的綜合交通運輸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建設及綜合客運樞紐等相關支出。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主要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給予支持,以地方為主體進行實施;綜合客運樞紐支出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是指用于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運干線建設、高等級航道及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等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有助于完善綜合立體交通網的項目支出。其中,西江航運干線建設,在事權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執行。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一條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是指為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水平,及時保障和恢復交通運輸正常運行而實施的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等相關重大災害的公路應急搶通和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等相關支出。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構建智慧交通體系的相關建設項目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
第三章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三條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十四五”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并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并下達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等采用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的事項,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研究制訂競爭性評審實施方案。以地方為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另行組織制定并印發實施。
第十四條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數據支撐系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區、市)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以獎代補”。實施方案詳見附件。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對車購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報項目和資金時,應科學設置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以細化、量化的指標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將其作為項目評審評估、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將審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資金一并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購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綜合運用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財政部將交通運輸部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車購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十七條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拷煌ú筷P于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0〕994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654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722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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