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意見
A 公共設施
常規線路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八百米
關于站點設置,《條例(草案)》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應當根據場站規劃、沿線單位和居住區分布情況,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常規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區、鎮村公共汽車站點間距根據當地情況設置。同一站點的上、下行站點距離一般不得超過一百米,且站名應當相同(單行線除外)。
按照線路設置要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況進行,同時,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建議,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設置、調整后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應當與現有公共汽車客運線網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應當具備公共汽車停車場等固定基礎設施條件。
B 運營資質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實行特許經營
公共汽車客運實行公司化經營,不得采取承包、掛靠、聯營、個體等方式經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實行特許經營,申請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有與線路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車輛或者車輛購置資金、停車場、營業場所和運營資金;有與線路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等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與客運服務設施管理者達成使用協議的證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運線路運營方案;有健全的運營、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向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申請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的信用、車輛設備狀況、運營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等因素,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與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簽訂經營協議。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為八年。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和質押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發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變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應當經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變更的,由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無償收回該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
C 票價制定
建立多層次、差別化價格體系
關于市民最關心的票價問題,《條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政府定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及換乘方式等因素,綜合考慮企業運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本區域經濟狀況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系確定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票價,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票價與經營者運營成本和政府補貼的聯動機制及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票價確定和調整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依法組織聽證。
此外,乘坐公共汽車,乘客應當遵守規定:聽從駕駛員、乘務員的指引,按序乘車,按規定支付乘車費;不得攜帶易污染車廂環境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乘車,應當配合駕駛員、乘務員做好安檢工作;不得有強行上下車、搶奪方向盤等嚴重影響運營安全及妨礙車輛行駛、停靠的行為;不得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扔紙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攜帶寵物乘車(導盲犬除外);不得在車內從事營銷、行乞及散發宣傳品等活動。
違反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運營服務;對未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要求其補交乘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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