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臺公交車油價補貼管理辦法
1、明確公交新能源方向。《管理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tǒng),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公交車。節(jié)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是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合稱,其中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此舉明確了今后浙江省城市公交車輛的發(fā)展方向,主要是純電動公交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以及天然氣公交車不在內。
2、確定資金分配原則。今后浙江省公交車油價補貼共分為兩項,并按以下原則分配:
第 一項:費改稅補助和80%的漲價補助資金。與各市、縣(市、區(qū))城市公交企業(yè)實際運營公交車車輛標臺數(shù)掛鉤。根據(jù)中央年初預撥的補助資金總量和省交通運輸 廳審定的各市、縣(市、區(qū))公交車車輛標臺數(shù)(扣除應當報廢車輛)計算當年各市、縣(市、區(qū))的預撥補助資金。其中,納入預撥補助資金的公交車年度運營里 程應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運營時間折算運營里程,月均運營里程應不低于2500公 里(含2500公里),相應公交車標臺數(shù)按月折算。
第二項:20%的漲價補助資金。與各市、縣(市、區(qū))新增及更換 的新能源公交車標臺數(shù)和城市實際運營節(jié)能與新能源公交車車輛標臺數(shù)掛鉤。根據(jù)中央年度清算的補助資金總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的各市、縣(市、區(qū)) 當年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和實際運營的節(jié)能與新能源公交車車輛標臺數(shù)(扣除應當報廢車輛)計算當年各市縣的年度清算補助資金。未完成本市、縣(市、 區(qū))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按應完成的目標數(shù)相應扣減當年應撥的全部年度清算補助資金,扣減的資金用于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的獎勵。
另 外,中央的節(jié)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按《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和《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f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運發(fā)〔2015〕164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建立新能源考核制度。根據(jù)規(guī)定,從2015年到2019年,浙江省新能源公交車比例要達到40%,50%,60%,70%,80%。因此,《管理辦法》明確省交通運輸廳根據(jù)省政府制定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任務以及浙江省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數(shù)量下達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任務數(shù),對各市、縣(市、區(qū))新能源公交車推 廣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經(jīng)信委、省發(fā)改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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