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為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推動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推廣應用目標
(一)各級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共機構購買公務用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落實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的要求。從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共機構公務用車以及公交客車、環衛車輛等的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不低于30%。
二、補貼標準和對象
(二)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1.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
2.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2017至2018年,補貼標準以2016年為基數不退坡。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再享受地方配套財政補貼。
(三)鼓勵、支持企業在哈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產品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2.在哈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3.非在哈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在哈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并具備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4.新能源汽車應適合哈爾濱市冬季運行。
(四)享受地方財政支持政策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視情況采取分期付款或價格優惠等方式在哈銷售新能源汽車,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與服務
(五)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建設。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供電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七)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確定的充電服務費標準,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其中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按照定價標準的50%收取。
(八)新能源汽車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向供電公司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九)允許在具備條件的公交首末站周邊公用地塊規劃建設公交專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應當主要通過市場化運作、爭取中央財政獎勵等方式籌集,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視情況給予補貼。
四、交通管理
(十)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相關部門應開辟新能源汽車車輛注冊登記、上牌、年檢等服務綠色通道,并給予核發綠色環保標志。
(十一)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不受尾號行駛措施限制。對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和環衛等車輛,允許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
(十二)新能源汽車在收費停車位充電,免收停車費。
五、產業支持
(十三)統籌使用市政府各相關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和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攻關、關鍵零部件研發、技術保障。
(十四)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50萬元獎勵;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改裝車、專用車新能源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30萬元獎勵。
六、附則
(十五)本政策規定由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十六)本政策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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