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2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總體要求,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
非居民用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氣繼續維持現行優惠政策,價格水平不變。
二、提高天然氣價格市場化程度
將非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門站價格水平作為基準門站價格,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許上浮。各省(區、市)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見附表。
三、實施時間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實施。
四、工作要求
天然氣價格改革涉及面廣,社會高度關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建立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調價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加強溝通和協商,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各地要抓緊工作,盡快疏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釋放降價紅利;可根據當地實際,在完善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先行先試放開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要抓緊建立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確保年內出臺。2013年7月天然氣價格改革方案實施后新增通氣城市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按不高于當地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執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要按照與改革方向相銜接的原則統籌妥善安排。
(三)著力做好天然氣公開交易工作。非居民用氣應加快進入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由供需雙方在價格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公開交易形成具體價格,力爭用2-3年時間全面實現非居民用氣的公開透明交易。天然氣生產和進口企業要放眼長遠,認真做好天然氣公開交易工作;交易中心會員要向交易中心共享非居民用氣的場內和場外交易數量和價格等信息;交易中心要規范管理、專業運作、透明交易,不斷探索發現價格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盡早發現并確立公允的天然氣價格,定期向社會發布,為推進價格全面市場化奠定堅實基礎。
(四)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落實非居民用氣降價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宣傳解讀,引導社會輿論正確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氣價格和進一步推進市場改革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各省(區、市)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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