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準入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據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和相應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抽查核實,并經征求環境保護部意見后確定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均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八條 經復核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方面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準入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的;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產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準入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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