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修改采用歐盟(EU)對 70/220/EEC 指令《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采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進行修訂的 98/69/EC 指令《修訂 70/220/EEC 指令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采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以及隨后截止至 2003/76/EC 的各項修訂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本標準與上述歐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內容:
M 1 和 M 2 類車型的分組;
燃料的技術要求;
將原Ⅱ型試驗修改為雙怠速試驗;
實施時間;
參照經 2001/116/EC 修訂的 70/156/EEC 指令《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機動車及其掛車型式認證的各項法律》附件Ⅹ的內容,增加了附錄 M"生產一致性保證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Ⅲ階段和第Ⅳ階段型式核準的要求、車輛生產一致性和在用車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
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 LPG 或 NG 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催化轉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
本標準與 GB 18352.2-2001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加嚴了排放限值;
— 改變了Ⅰ型試驗和Ⅳ型試驗的試驗規程;
— 增加了Ⅵ型試驗的要求、雙怠速試驗的內容、車載診斷(OBD)系統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車符合性檢查及其判定規程、燃用 LPG 或 NG 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和作為獨立技術總成的替代用催化轉化器的型式核準要求;
— 修訂了試驗用燃料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 A、附錄 C、附錄 D、附錄 E、附錄 F、附錄 G、附錄 H、附錄 I、附錄 J、附錄 K、附錄 L、附錄 M 和附錄 N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B 和附錄 O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提出了第Ⅳ階段預告性要求,在標準規定執行日期 24 個月前應重新確認,并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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