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汽車運價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汽車運價管理,維護旅客、貨主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持續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汽車運價規則》、《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道路運輸管理及參與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汽車運價包括汽車旅客運價、汽車貨物運價。
第四條 汽車運價根據運輸性質、運輸形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執
行政府制定的價格。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政府規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自主確定和調整具體執行價格。
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自主確定或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第六條 制定和調整汽車運價,應當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道路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考慮運輸條件的差別,合理確定道路運輸的價格水平。
第二章 旅客運價
第七條 道路班車客運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采取制定上限運價和上限票價的管理方式。
加班車、定線旅游車客運價格按照道路班車客運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實行政府定價。
農村道路客運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的客運班車(線)。
農村道路客運實行低票價政策,執行與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關稅費優惠和政府補貼。
第九條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條 7座以下道路班車客運、非定線旅游客運、包車客運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承托運雙方根據車型、車輛等級、里程等協商確定。
競爭充分的線路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競爭充分的線路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省際道路班車客運票價由運輸企業按照客運線路起點、終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運價水平協商確定。同一條客運線路上的相同車型、相同等級客車的票價水平應當基本一致。
第十二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確定:
1、營運線路公路里程按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和山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華東及鄰區公路營運里程圖》確定。《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和《華東及鄰區公路營運里程圖》中未標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及鄉(鎮)村公路的營運線路里程,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實際里程確定。新的公路營運里程圖公布后,按新確定的營運里程執行。
2、城市市區營運里程按照線路實際里程確定,市區線路里程難以確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該線路市區平均營運里程確定。
第十四條 營運客車類型劃分:
座席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一級、高二級、高三級五檔。臥鋪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級三檔。具體劃分按《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標準評定》(JT/T325)確定。
第十五條 客運票價構成:
客運票價=客運車型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區里程)+旅客站務費+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其他法定收費。
客運車型運價是指按照不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運輸價格,由運輸成本、合理利潤、稅金等構成。
旅客站務費是指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保衛、安全檢查、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計收的費用。
車輛通行費是指客車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所發生的通行費用,由道路運輸經營者代收代交。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為:每張客票通行費=單程通行費用總額÷(核定載客量×實載率)。核定載客量是指營運座位數。
燃油附加費是用于補償成品油價格上漲造成道路客運成本增支的費用。
第十六條 票價單位:
票面金額以元為單位,每張客票起碼票價為1元。票價在10元(含)以下的,尾數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則以0.5元進整;票價超過10元的,尾數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條 成人及身高超過1.5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照具體執行票價的50%計算。
第十八條 行包計費: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尾數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計重量。
購票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行包10千克,殘疾旅客并可以免費攜帶自用非機動殘疾專用車1輛。
第三章 貨物運價
第十九條 貨物運輸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條 貨物運價的計價類別和計價規定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車運價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貨物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十二條 貨物運輸里程單位及里程確定,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有關里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通過客運車輛運輸的小件貨物運費,參照零擔貨物運輸收費。
第四章 價格制定
第二十四條 價格管理權限:
(一)汽車運價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車客運運價、旅客站務費、客運班車實載率、燃油附加費及行包運價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二)農村道路班車客運票價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三)道路班車客運上限票價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四)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貨物運輸價格由下達指令性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制定或調整道路班車客運運價,應當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情況的調研和監測,綜合考慮各種車型、運輸成本、比價關系、供求關系、道路運輸行業平均利潤率、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客運車型運價及核定客運票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汽車運價的監測。當汽車運價出現異常波動時,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保持汽車運價基本穩定。
第五章 價格行為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貨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客貨運站等經營場所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因故不能乘車的旅客,可以按規定向汽車客運站(點)或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退票。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票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式樣執行,應當標明車輛類型等級、上限票價、執行票價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道路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需求,在不高于上限票價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執行票價,并填寫《山東省道路班車客運票價備案表》,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際道路班車執行票價不得高于起點(終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較高一方上限票價;高于我省上限票價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備案時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四條 確定或調整執行票價,除政策性調價外,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提前兩周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在春運及節假日期間,道路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在政府規定的上限票價或者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貨物運輸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運價,與托運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價格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汽車客票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四十條 道路班車客運運價、旅客站務費、客運班車實載率、燃油附加費聯動辦法和行包運價具體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另文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從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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