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運管部門出臺新規 旅客滯留司機企業要受罰
客車發生兩次拋錨滯留超過2小時的,拋錨客車將給予停班(不安排班次)半年處理,駕駛員將被列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檔案黑名單。這是2011年新疆道路運輸管理局出臺的第一個服務民生的1號文件規定的內容。
2011年2月15日,記者從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局了解到,1月11日該局下發了《關于做好營運客車中途拋錨應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即新運客(2011)1號文件,就如何做好營運客車途中拋錨的應急救援工作做出具體規定。
在道路運輸應急救援中,企業所屬客車駕駛人員在途中拋錨的,應第一時間向企業應急救援辦公室電話報告,確認拋錨時間,并初步判斷拋錨原因。救援企業在接到救援電話后,必須做好記錄,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帶上維修設備,安排救援車輛,立即趕赴救援現場,保證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拋錨客車駕駛員不及時上報車輛拋錨時間及有關情況,導致旅客因車輛拋錨滯留超過兩小時的;不配合救援客車分流旅客的;不向救援客車出具結算單的;不等救援車趕到擅自將修好的拋錨車開走的,拋錨客車給予停班一個月處理,駕駛員給予停駕一個月處理。
凡車輛發生兩次拋錨滯留超過2小時的,拋錨客車給予停班半年處理,運管部門將駕駛員列入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檔案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告,建議全區所有客貨運輸企業不予錄用從業。如同一車輛發生三次拋錨滯留超過2小時的,該企業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取消企業該條線路1個班次。
凡因車輛拋錨滯留超過2小時的,定為企業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凡拋錨2次的,一年之內禁止企業參與新開線路及新增班次車輛招投標,不予許可新增班次及車輛申請;凡發生3次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取消企業該條線路1個班次。
該文件還對救援企業、客運站、運管工作人員、運管投訴電話值守人員等在造成客車拋錨滯留事故中所承擔責任詳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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