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篡改購車發票時間將被嚴查
針對部分4S店無視2010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車輛“限購令”,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事,市國稅局昨日提醒,廣大消費者和汽車經銷企業應正確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違規將受法律制裁。
1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控制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規定,12月23日(含)之前,購車者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受該暫行規定限制。而個別4S店違規操作,擅自更改發票開具時間,以躲避暫行規定大的調控限制。對此,北京市國稅局表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是有嚴格規定并可核查的。目前,市國稅局已積極采取措施,全面監控4S店等汽車經銷企業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情況,如果違規開具使用發票,開票方和取得方均要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市國稅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和汽車經銷企業,要切實遵紀守法,保護自身利益,要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正確開具和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違規開具和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針對調整北京市小客車登記工作,北京交管部門發布八方面提示。
一是新購買的小客車,銷售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是辦理轉移登記的本市在用小客車,交易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后辦理轉移登記,但應在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結。
三是從外省區市轉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車,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區市車管所辦結小客車轉出手續,且車輛符合本市尾氣排放標準的,可在臨時行駛號牌有效期限內持車輛檔案辦理轉入手續。
四是2010年12月24日(含)以后購買小客車(含購買在用小客車),需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參加搖號登記并取得額度指標后方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五是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需辦理小客車注銷和轉移登記業務的,應在2011年1月3日后通過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或對外辦公窗口申請更新指標,取得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后,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辦理更新手續。
六是《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車數量調控范圍。具體情況請關注近期商務部門發布的相關通知。
七是小客車以外的其它車型,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正常辦理登記業務。
八是《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后,車輛所有人請認真閱讀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車輛登記的問題,可到各車管所辦公大廳服務臺咨詢,或直接撥打車管所對外服務電話87625155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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