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將以危險駕駛定罪 不論情節一律拘役
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會議將持續至25日結束,并表決各項議案。
本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
根據會議議程,還將審議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決定任免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醉駕不論情節均拘役
醉駕、飆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根據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說,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此次,對于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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