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醉駕即定罪“危險駕駛”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12月20日再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再次修改,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二審草案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危險駕駛”定罪;審判時年滿75歲者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關鍵詞】危險駕駛
嚴懲“馬路殺手”“醉駕”即“拘役”。
不久前,“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如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刑法此次修改來看,對于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確。
【關鍵詞】75歲免死
擬殘增忍限手制段條致件死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已滿75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
此前的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初次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75歲免死”的條款,可能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為今后的司法實踐留下后患,因此建議立法必須考慮實際情況。初次審議后,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有的地方和單位建議將“75周歲”修改為“70周歲”,這樣更能體現矜老恤幼的傳統和保護人權的理念。有些網民提出,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們的壽命也逐漸提高,已滿75周歲的人,完全有能力實施特別惡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規定從輕,可能導致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經研究,草案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關專家認為,這樣既體現了對老年人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照顧到復雜的社會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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