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車召回應該與乘用車召回區別對待
“商用車召回應該與乘用車召回區別對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來,許多商用車企業陸續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們認為,實施汽車召回應考慮我國商用車車型種類繁多、使用環境復雜的特點,不宜“一刀切”。
實施召回有利于保護汽車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企業更好發展,對這一點,多數商用車企業已達成共識。然而,如何實施商用車召回卻是一個困擾了行業多年的問題。
從2004年頒布起,各方就是否應對商用車召回區別對待的問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推出,引發了兩類觀點的激烈交鋒。
存在本質差異 區別才能公平
一汽解放是國內最早生產卡車的企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公司相關人士首先表示非常擁護商用車召回政策。一汽解放服務科科長王小林說:“商用車召回政策不僅必須落實,而且要抓緊落實。因為它不僅能夠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還能夠規范企業的行為,達到雙贏的目的。”他同時表示,“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沒有對汽車的使用環境進行界定,公路用車和非公路用車能否采取同樣的召回管理辦法值得商榷。此外,對用戶維權也應該進行界定。我國商用車普遍存在著超載、改裝的現象,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哪些責任應該由商用車企業承擔,哪些責任應該由用戶自己承擔,“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沒有說明。
“商用車跟乘用車有本質上的區別。商用車是生產資料,乘用車是消費資料。所以,商用車召回必須采取不同于乘用車召回的管理辦法。”山東省汽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譚秀卿旗幟鮮明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說,商用車作為一種生產工具,用途多樣且個性化程度較高,有的車用來拉重的東西,有的車用來拉輕的東西,有的車用來拉有污染的東西。由于用途不同,商用車的構造很不相同,如果實施召回,操作流程會比較復雜。相比之下,乘用車用途單一,而且是批量生產,召回的操作程序比較簡單。所以,對商用車和乘用車采取相同的召回辦法不合理。
北京龍宇輝科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肖寒告訴記者,商用車的使用環境比乘用車惡劣,作為用戶的賺錢工具,商用車使用頻率遠遠高于乘用車,磨損比乘用車大,使用年限一般也比乘用車短。“實施召回必須考慮商用車與乘用車使用年限不同這一重要區別。所以,商用車一定要采取跟乘用車不同的召回管理方法,不然對商用車企業不公平。”他說。
都是缺陷產品 不必區別對待
“我國絕大多數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都與商用車有關,因此,絕對不能放松對商用車召回的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交通科學與工程學院副院長徐向陽的立場也很鮮明。他舉例說,客車載客人數多,一旦出現道路交通問題,往往造成重大生命及財產損失。“都是質量缺陷產品,沒有必要對商用車和乘用車區別對待。如果非要將二者區別對待,也應該進一步嚴格對商用車召回的管理要求。”徐向陽說。
“國家的汽車召回政策太好了!”面對記者的提問,多年從事長途客運的楊師傅由衷地表示。楊師傅的“搖錢樹”是一輛豪華臥鋪車,車輛的維修常常讓他頭疼。楊師傅說:“客車沒有完全不超載的,一旦出現問題,廠家總是拿超載說事兒?,F在好了,“新條例”意見征求稿中規定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正當方式處理缺陷產品的生產廠家罰款,非常有利于保護我們用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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