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協建議盡快出臺商用車召回條例實施細則
2010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面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召回條例》)進行征求意見。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反映積極,在聽取廣大汽車企業和相關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借鑒國際汽車產品召回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實際和多年實踐,提出了8點建議和意見。
鑒于《召回條例》意義重大,為進一步體現國家法令制定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科學性,中汽協建議在《召回條例》審批發布之前召開必要的聽證會,更加廣泛地聽取生產者、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促進法令草案完善。
為增強《召回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提高實施效果,建議盡快出臺相關《細則》,最好與《召回條例》同時實施。這些細則包括:《缺陷產品的調查與認定實施細則》、《風險評估及預警實施細則》、《缺陷產品召回的信息發布制度》、《消除缺陷的費用認定與實施細則》等。
基于乘用車召回已實施5年,商用車在2009年9月才實施,且商用車使用情況復雜、超載現象嚴重、責任劃分較難的實際,如果《召回條例》規定商用車與乘用車等同對待,商用車召回操作難度大、問題多,不利于《召回條例》的整體執行。為此,建議《召回條例》把商用車與乘用車的召回分別要求和實施。
《召回條例》中涉及的罰則或罰款的操作空間較大,操作中主觀因素影響太多,與規范嚴謹的法理不太相符,建議在相關細則中加以明確規定。
在《召回條例》“調查措施”中提到“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應明確“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指出“必要時”的確切條件或出臺細則。
對于產品召回的相關信息問題,車輛登記信息和交通事故數據是汽車召回監管的基礎性數據,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與汽車召回主管部門共享。主管部門與公安、工商等實施共享外,生產者也應共享甚至向社會公眾公開(在國外,此類信息多屬公共資源),建議《召回條例》中明確有關要求并指定發布相關信息的部門和周期。
《召回條例》中要求上報汽車產品基本技術參數,目前包括《汽車產品公告》、3C、環保等認證都需要提交此類數據且大致相同,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汽車基本參數數據庫。
《召回條例》中除規定生產者義務外,建議還應增加用戶和監管部門的義務。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助理秘書長葉盛基上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產品質量、汽車安全,這是社會責任,也是汽車企業的基本責任。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也是對消費者負責任的產業。我們相信,一旦《召回條例》正式出臺,汽車行業一定會認真執行,廣大汽車企業也一定會更加擔當起對產品質量、汽車安全性的主體責任。汽車行業希望《召回條例》更加科學嚴謹,更有利于缺陷產品召回的監管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更有利于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此,汽車協會已將行業對《召回條例》(草案)的匯總意見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為《召回條例》(草案)完善改進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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