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明確提出優先發展城市公交
國務院法制辦2010年10月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家應當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優先發展,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導地位。這將為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進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征求意見稿主要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和建設、運營服務、運營安全予以了規定。明確提出了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等內容。
票價應進行價格聽證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根據運營成本等因素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充分體現社會公益性事業特征,有利于優化城市交通結構,引導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城市公共交通票價低于正常運營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低于正常運營成本的部分給予補貼。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承擔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學生優惠乘車,持月票乘車等社會福利和完成開通冷僻線路、執行搶險救災等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給予專項財政補貼和補償。
禁止在公共交通車輛上乞討賣藝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飲酒、吸煙、乞討、賣藝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規定,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衛生,服從管理,按照規定購票;不得攜帶寵物乘車。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在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攜帶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非法攔截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設施、設備;干擾駕駛員、乘務員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鼓勵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道路的技術條件、交通流量、出行結構等因素,開設公共汽(電)車專用道,設置公共汽(電)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線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配置、信息化建設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保障等內容。同時還指出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規劃、建設航空港、鐵路客運站、 水路客運碼頭、 公路客運站、 居住區、 商務區等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自22日起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郵寄信函、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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