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建議司機醉駕不論情節均定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8月25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這兩部法案均是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引發公眾關注。25日,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就關注度較高的“醉駕入刑”“75歲免死”“惡意欠薪入罪”等展開討論,其中多數代表認為醉駕肇事處罰過輕,建議應減少醉駕受罰限定條件,同時需對醉駕肇事數罪并罰。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各方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這部草案時就這一新增條款紛紛發言,不少組成人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減少醉駕限定條件,同時應加重對醉酒駕駛肇事特別是致人傷亡的懲罰力度。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喬傳秀委員建議,應刪除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于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于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
白景富委員說,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表述有兩個問題,醉酒駕車或者是飆車的,就處拘役,而且還屬于情節惡劣,這樣的處罰很輕,醉酒在大街上飆車,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應該增加如果醉酒駕車和飆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理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說,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道路上駕車追逐競駛,是間接故意犯罪,屬于行為犯,又屬于危險犯,建議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把醉酒駕駛和飆車都規定為犯罪,我認為是可以考慮的,因為這的確符合中國的國情,但是現在刑罰的設置上是處拘役并處以罰金,草案對于刑罰很輕。可以考慮增加“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們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實現。現在老百姓有一種質疑,以前成都的醉酒駕駛案件,最后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緩。現在規定一個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后對被告人反而判輕了。同時,為了確保司法實踐中不出差錯,構成其他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為了回應老百姓的關切,不能刑法越改越輕,而且要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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