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使用拼裝車輛從事客運、租賃最高罰款2萬元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11日 00:00 作者:艾福梅 來源:新華網
將于9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報廢、拼裝、擅自改裝、不符合規定標準和等級的出租汽車、城市公共汽車、租賃汽車、教學車輛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最高罰款2萬元。
《條例》規定,用于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的車輛應該先申請,后購置。購置的車輛應該符合國家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及安全、技術標準。道路運輸機構應當為經營者購買運輸車輛提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及安全、技術標準等信息服務和指導。
對于違反條例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鏈接:http://www.zxzsfwgs.cn/policy/2010/0811/article_23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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