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警解讀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0年4月1日起,新修改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簡稱111號令)將正式施行。廣大駕駛員最為關注的應該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調整。12月27日,記者就此咨詢了海南省交警總隊。
經了解,原來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2006年12月20日發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其部分內容需要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表示,111號令的出臺正是針對目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偏低、惡意補領駕駛證突出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交通違法記分制度,嚴格駕駛證補領程序,改進駕駛證審驗方式,加強對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后果嚴重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值提高
交通違法記分是預防和減少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一種有效教育措施。近年來,酒后駕駛等因駕駛人主觀故意造成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較大危害。為進一步發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按照交通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與懲處力度相符合的原則,111號令對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響大、容易導致惡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
交警總隊負責人解釋稱:一是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二是對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范圍過大、重點不突出等問題,修改后的111號令按照進一步擴大輕微交通違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則,減少了記分項目。
“首先,111號令取消了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將這12種行為一一道來:“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和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貨運機動車車廂或二輪摩托車載人,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在實習期內駕駛營運客車或者特種車輛,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駕駛摩托車后座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違反警告標志和警告標線指示,駕駛機動車時觀看電視,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其次,111號令合并了9種性質類似、分值相同的交通違法行為項目。將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2類交通違法行為合并;將不按規定超車、讓行、逆向行駛等3類交通違法行為合并;將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與不按規定超車2類交通違法行為合并;將飲酒后駕駛與醉酒后駕駛機動車2類交通違法行為合并。
“對于超載的記分值有所下調。”據該負責人介紹,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6分降低為3分。
據統計,調整后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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