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安全組合保險本月10日實施 傷亡最高獲賠100萬
一次交通意外事故善后花費可能要上千萬元,且基本不在現有保險條款的理賠范圍內,現有的安全救助模式也有些力不從心。云南旅游界在經歷今年楚雄4·25特大交通事故后,許多旅行社、旅游汽車公司對安全一事都噤若寒蟬。11月3日, 一種全新的“云南省旅游安全組合保險”險種正式面市,參保游客發生非交通事故人身傷亡后,獲賠金額最高可達100萬元。該組合險將在11月10日率先在全國正式啟動。
擺脫現行制度運作尷尬
據介紹,旅游意外事故發生后,特別是旅游交通事故發生后,旅行社十有八九不是直接責任人,旅行社責任險就難以啟動理賠。同時,旅游汽車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則要等交警部門裁定承運人確實有責任,才能啟動保險理賠程序。如果承運人沒有責任,事故責任人又沒有經濟賠付能力,旅行社、旅游汽車公司和政府相關部門就將陷入艱難的善后處理工作。
昆明市旅行社協會會長段慶元說,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即使保險生效,首先擺在旅行社和旅游汽車公司面前的,仍將是巨額的資金墊付,再次是保險理賠中艱難的責任認定、復雜的理賠程序、漫長的理賠款支付周期等等。更令旅游企業不堪重負的是,有的旅游意外事故發生后,因責任認定、理賠范圍、理賠金額、拒賠等因素而走上漫長艱苦的訴訟道路。云南作為旅游大省,上述種種問題已經影響云南旅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改革旅游救援與安全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首推旅游安全組合保險
云南旅游改革創新勢在必行。針對旅游行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特征,在省旅游局、省保監局、省旅游協會、旅行社協會、旅游汽車(船)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參與和協調下,創新設計出了云南省旅游安全組合保險,承保公司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具體保險內容包括:“旅行社責任險”以及太平洋財險云南地區專有的該險種的附加險,以下統稱“旅行社責任險”;“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投保金額不低于5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組合保險相應補充和擴展了現行國家強制投保的“旅行社責任險”和“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責任范圍,提高了保險責任限額,結合旅游汽車公司現行對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其他機動車輛保險,形成了云南旅游安全組合保險。
保障金額結合目前人身傷亡賠償水平及預估未來幾年人身傷亡賠償趨勢,經征求多方意見現暫定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2500萬元,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并實行相應的分項限額。
承保公司方面強調,組合保險為一攬子方案,只有在投保了整個保險的前提下,才能獲得組合保險方案所涵蓋的保險保障與救援服務。
設立旅游安保救援中心
在新保險推行的同時,承保公司承諾每年從收取的保費中提取一定比率的資金,作為“云南省旅游安全應急保障儲備金”,在出現重特大事故急需費用的墊付、處理有關不屬于保險責任或超過保險責任限額而又確需支付的費用等。
同時,還由保險公司、旅行社協會、旅游汽車協會等為主體,吸納有關醫療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組織設立“云南省旅游安全保障和救援中心”,負責制度和組織實施有關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通過建立救援、理賠等快速處理平臺,負責有關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統籌協調、應急救援、醫療救助和費用墊付,負責有關人員傷亡及善后事宜的處理,對有關傷亡人員的家屬等進行安撫慰問工作,確保有關旅游安全事故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保障游客、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昆明風光國旅總經理朱伯威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在全國屬于領先,而且是率先實施,如果目前的構想能順利推行,對整個云南旅游界安全運營都是一種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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