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一卡通改革資金發放操作規程(試行)》的
各市縣財政局、洋浦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惠民補貼政策,規范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一卡通改革資金發放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廳聯系。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一卡通改革
資金發放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惠民補貼政策,深化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改革,規范財政惠民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根據《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中的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由財政部門規定納入“一卡通”改革范圍的各類補貼資金。具體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獎勵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民族寄宿班學生生活補助、能繁母豬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退耕還林糧食補助、退耕還林現金補助、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補償林農個人部分、更新改造大中型捕撈漁船補貼、水產養殖補貼、城鎮低保金、農村低保金、優撫撫恤補助金、五保戶供養金、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種糧農民糧食直補、交通運輸行業燃油補貼資金(農村客運班車)、交通運輸行業燃油補貼資金(出租車)、交通運輸行業燃油補貼資金(城市公交車)、交通運輸行業燃油補貼資金(島際及農村水路客運船舶)、漁業行業油價財政補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等,以及其它由財政部門確定納入“一卡通”發放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實行“一卡通”發放,不改變原有補貼資金管理模式,資金發放實行“一人一折一號”,由財政部門通過代理金融機構(指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開設金融機構,下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
第四條 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堅持“惠民便民、公開透明、集中發放、資金直達”的原則。
第五條 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包括基礎信息采集、開折設戶、日常維護管理、當期資金發放等環節,各項補貼資金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制定具體發放管理流程。
第二章 基礎信息采集
第六條 為了保證“一卡通”改革資金發放準確無誤,在開始推行“一卡通”改革時,由市縣或鄉鎮政府牽頭成立由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成的“一卡通”改革聯合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負責對補貼對象個人基礎信息和項目基礎信息進行全面采集、公示和錄入“一卡通”信息系統。
第七條 聯合小組根據基礎信息采集表的統一格式及具體項目政策要求,逐戶逐人采集補貼對象的個人基礎信息和享受補貼項目的基礎信息。個人基礎信息是開折設戶的必需信息,個人基礎信息采集要求全面、準確,對因特殊原因造成個人基礎信息(如身份證)缺失的,要采取對應措施補齊。項目基礎信息采集根據補貼對象是否享受具體補貼政策進行采集。首次信息采集要充分利用補貼項目原已有的基礎信息庫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基礎信息庫,實現批量導入維護,提高錄入效率。
第八條 聯合小組對采集到的基礎信息進行匯總,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公示原則上要求到村(居)委會。
第九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基礎信息,由聯合小組統一錄入到“一卡通”信息系統。
第三章 開折設戶
第十條 代理金融機構根據聯合小組、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提供的補貼對象個人基礎信息,免費開折設戶。開戶以存折為主,代理金融機構可根據補貼對象要求為其免費發放相應的儲蓄卡。一個補貼對象只能開設一個“一卡通”存折(包括卡,下同)。
第十一條 首次開折設戶由聯合小組根據首次采集的補貼對象個人基礎信息,匯總生成辦卡花名冊送代理金融機構,由代理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免費辦理開折設戶業務,并將開戶信息匯總表及存折送聯合小組。聯合小組核實補貼對象開戶信息后,將開戶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通知補貼對象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領取存折,到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激活業務。
第十二條 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存折,與其他銀行存折一樣,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補貼對象或補貼項目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在“一卡通”信息系統中進行維護,確保信息系統中的補貼對象信息和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四條 新增補貼對象的開折設戶,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生成開折設戶花名冊,送代理金融機構。代理金融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免費辦理開折設戶,并將開戶信息匯總表及存折送回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實補貼對象開戶信息后,將開戶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通知補貼對象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領取存折,到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激活業務。
第五章 當期資金發放
第十五條 對當期發放的補貼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生成當期資金發放表,按照項目發放要求,在規定范圍及時間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才能提出資金發放申請。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一卡通”信息系統中生成打印《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申請明細表》(附件1),向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發放申請,同時在《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申請明細表》上加蓋印章,分送財政部門和代理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項目主管部門送來的資金發放申請及《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申請明細表》,審核無誤后開具資金撥付憑證送財政資金開戶銀行,將資金撥付到代理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代理金融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撥入的資金和項目主管部門送來的《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申請明細表》,核對無誤后將補貼資金在2個工作日內分解撥付到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上,同時生成打印《財政惠民補貼資金已發放明細表》(附件2),蓋章后分別送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由于各種原因代理金融機構無法將補貼資金準確劃撥到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的,代理金融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生成打印《財政惠民補貼資金未發放明細表》(附件3),并注明原因,反饋回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于未能劃撥入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上的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在收到代理金融機構反饋回來的《財政惠民補貼資金未發放明細表》后,根據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會財政部門后送代理金融機構,代理金融機構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反饋回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
(一)對于戶名與賬號不符的,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確認更正。
(二)對于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不存在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核實并提供開戶信息資料,代理金融機構及時為補貼對象開設“一卡通”賬戶。
(三)項目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處理方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互聯網查詢和政策咨詢臺等,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間,應確定專人隨時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咨詢。
第二十二條 代理金融機構應為補貼對象提供優質服務,未經補貼對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任何部門或單位扣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補貼對象的歷史陳貸和利息,并接受紀檢、審計、財政和相關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紀檢、審計和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惠民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審計,對存在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截留、挪用、抵扣惠民補貼資金等問題的,除追回資金外,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和黨紀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惠民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要嚴格遵守“六到戶、六不準”的工作紀律:政策宣傳到戶、信息采集到戶、張榜公示到戶、發放通知到戶、補貼兌現到戶、便民服務到戶;不準擅自改變補貼標準,不準擅自扣減補貼額度,不準擠占、截留及挪用補貼資金,不準未經補貼對象授權代領補貼資金,不準拖延補貼資金兌現時間,不準額外增加補貼對象負擔。
第二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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