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通知》(湘政發〔2009〕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州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發展要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責任制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必須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職責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長、副縣市長為組長,公安、交通、安監、教育、監察、建設、規劃、衛生、城管、農機、發改、公路、質監、商務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州、縣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協調、綜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單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協調、督促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和宣傳教育義務;
(三)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責任,兌現獎懲。
(四)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監督、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制定并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全面、準確、科學分析交通安全現狀及趨勢,做到規劃目標明確、層次清晰、內容全面,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一致;
(六)加強對農村客運發展的研究,制定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客車通行條件的農村公路推廣使用適合農村實際的安全、經濟、實用型客車,方便農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八)負責道路客運秩序整治,合理規劃客運線路,切實解決群眾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明確一名領導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確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
(二)積極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做到交通安全“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
(三)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順利開展;
(四)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組織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農用車、貨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行為;
(六)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考核內容;
(七)加強鄉、村道路建設、養護和農村客運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一)明確1名兼職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協助處置道路交通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創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區)”活動,組織村(居)民特別是車主和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動員群眾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公安機關職責
(一)會同建設、規劃、安監、交通、城管、發改等部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實到位;
(三)配合安監、監察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并跟蹤落實到位。
(四)對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提出整治意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協助督促整改到位;
(五)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依法嚴格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堅決打擊交通事故犯罪;
(六)負責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嚴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檢驗、審驗、考試關,嚴把事故預防第一道防線;
(七)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現狀,通報道路交通事故情況。
第九條 安監部門職責
(一)會同公安、交通、建設、規劃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重點危險路段等進行排查,提出整治意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治到位;
(二)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開展檢查、考核,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實到位;
(三)負責組織公安、交警、監察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和生產經營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十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隱患。
(二)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落實“三把關、一監督”(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等級關、營運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關,加強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措施;規劃和指導農村客運網絡建設,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打擊非法運營行為;督促駕校提高駕駛員培訓質量;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按照行業規范進行維修作業,提高車輛維修質量。
(三)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行車制度,指導運輸企業按規定安裝使用行車狀態監控等設備。
(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積極開展交通安全進學校工作,確保每學期開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二) 將中小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綜合考核和對學生綜合評定;
(三)做好學校接送車安全監管工作,嚴禁使用報廢車、農用車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處理工作,公正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質;
(三)會同安監、公安、交警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開展調查;
(四)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管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籌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和城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經費。
第十四條 建設、規劃、城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城鎮道路及城鎮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配合工商、商務等部門清理整頓以路為市和違章占道攤點;
(二)會同公安、交通、公路、發改等部門制定城鎮綜合交通規劃、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做到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三)在改、擴建城鎮交通主干道時,有計劃地消除“瓶頸路”,拉通“斷頭路”,排查、整治城鎮道路安全隱患,優化路網結構;
(四)負責建立安全、連續、舒適、暢通的行人、非機動車交通系統,完善和調整交通隔離設施、照明設施等交通安全相關設施;
(五)負責對城鎮公共客運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人力板車管理,規范行車行為。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職責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搶救預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治“綠色通道”,督促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傷員及時實施醫療救治。
第十六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加強旅游景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區安排人員在危險路段維持交通秩序,確保安全;
(二)嚴格旅行社資質審查,督促其加強旅游車輛的安全管理和導游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加強對旅游團隊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點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指導、監督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活動,為制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提供法律咨詢。
第十八條 農機部門職責
(一)加強對拖拉機和駕駛員管理,嚴把拖拉機和拖拉機駕駛員登記、發證、檢驗、審驗、考試關,定期向公安部門通報情況;
(二)加強拖拉機機主和駕駛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農業機械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調查處理農機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監、公安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并跟蹤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生產、經營企業和交通運輸單位或個人的注冊登記,配合交通、商務等部門整頓運輸企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對違法經營的依法取締經營資格;
(二)配合建設、城管、規劃部門清理整頓“以路為市”和違章占道攤點;
(三)配合公安部門督促責任單位加強市場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職責
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進行技術監督,加強對交通設施、監控設備、機動車整車及其零部件等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宣傳部門職責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會宣傳教育范疇;
(二)指導、督促新聞媒體單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教育;
(三)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全州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要結合行業特點,明確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工作制度,確定專人組織實施,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切實加強單位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證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員登記制度;
(五)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運輸業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負責以下工作:
(一)審核所屬機動車駕駛人資質,不得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
(二)建立完善嚴格的內部考核和獎懲制度,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責任人,不得安排其駕駛營運性運輸車輛;
(三)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要建立安全檔案,并按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專項教育、培訓,每月不得少于2次。對非本轄區戶口的駕駛人,要進行本轄區道路狀況、通行規定等知識培訓、考核;
(四)積極推廣、應用安全行車記錄儀、GPS裝置等高科技手段,強化對車輛安全的動態管理;
(五)大型客運車輛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安裝安全行車記錄儀或GPS裝置;
(六)每年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給予足夠的投入,用于隱患整改、安全宣傳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職責
(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交通安全情況,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四)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經驗;
(五)組織安全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評比、表彰。
第二十五條 確定每年四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第二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評比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州公安交警支隊負責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各單位車輛、人員發生較大以上責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的,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抄告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相關單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實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查制度。對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安監部門負責組織州公安、交警、監察、交通、公路、農機等相關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和生產經營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落實到位,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程序做好處理工作。對責任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不到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造成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相關單位,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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