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428-2005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T 12428-2005(2005-05-23發布,2005-10-01實施)
代替GB/T 12428-1990
前 言
本標準的修訂主要參考了歐洲聯盟2001年11月20日頒布的強制性客車指令2001/85 /EC《對除駕駛員座位外座位數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的特殊規定》,以及CER 36、R52、R107和歐美十國國家標準中的有關內容,并綜合考慮了我國人體特點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作了適當調整。
本標準與GB/T12428—1990相比主要變化和差異如下:
——標準的適用范圍為M2、M3類客車;
——增刪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
——調整了每位乘員的平均計算質量和乘客站立區高度[前版的第5章和 7.2.8本版的第4章和3.5的C];
——刪除了可裝載貨物的計算公式,增加了客車裝載行李質量和客車的最大設計裝載質量計算公式;
——標準中的所有符號保持了與有關國際標準的一致。
本標準代替GB/T12428—1990《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長安大學、桂林桂聯客車工業有限公司、成都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高等專科學校。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申福林、謝金銘、楊敏、李維維。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12428—1990。
GB/T 12428-2005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Laden mass calculating method for b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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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客車每位成員及其手提行李和隨身行李的平均計算質量,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積,每單位行李艙容積和每單位車頂行李架面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以及乘員人數和客車裝載行李質量及客車最大設計裝載質量的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2、M3類客車,其他類型的車輛也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730.1—20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GB/T 3730.2—1996 道路車輛質量 詞匯和代碼
GB/T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3 術語和定義
GB/T 3730.1—2001、GB/T 3730.2—199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乘員 passengers and crew
客車上乘客、駕駛員和車組人員的總稱。
3.2
乘客 passengers
非乘務組人員的其他乘員。
3.3
乘客區 passenger compartment
客車上專供乘客使用的空間,不包括除乘客座椅之外的任何固定器具:如隔欄、投幣箱、飲水機、冰柜、廚房、酒吧、衛生間以及駕駛區和A級、工級、Ⅱ級客車售票員工作區等所占用的空間。
3.4
乘客區有效面積 the surface are available for passenger compartment
客車行駛狀態下乘坐或站立乘客使用的有效面積。從客車車內總水平投影面積中減去以下各項面積而計算得出:
a) 駕駛區面積:單獨供駕駛員使用的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駕駛員座椅、方向盤、駕駛控制、儀表和其他駕駛車輛所必需設備占用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以及除上述區域外,駕駛員為完成駛工作所必須的活動空間;
b) 車門處踏步面積,門及其操縱機構的運動面積;
c) 從地板量起,任何垂直空間高度小于1 350 mm(不計相關標準中所允許的突人;對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 500kg和乘客座位數不大于12座的B級客車及輪罩處:小于1 200mm;后置發動機客車:發動機艙處小于1 100 mm)部分的面積;
d) 鉸接式客車由于設置護板或隔欄等不應進入的面積;
e) 禁止乘客進入的面積(如售票員工作的區域、為運輸貨物或行李留用空間的面積等);
f) 樓梯或半樓梯占用的面積。
3.5
站立乘客有效面積 the surface are available for standing passengers
客車行駛狀態下站立乘客使用的有效面積。從乘客區有效面積中減去以下各項面積而計算得出(重復部分除外):
a) 在可乘坐狀態下乘客座椅的所占面積及座椅正前方300mm(位于輪罩上的側向座椅正前方為225mm)區域的面積;
b) 駕駛員座椅調至最后位置時,通過坐墊表面中心和安裝在車輛另一側(非駕駛員座椅側)的車外后視鏡中心的鉛垂平面前方的面積。
c) 后軸處及其后通道和雙層客車下層地板以上凈高度小于1770m的面積,其他車內凈高度小于1850mm的所有區域面積(扶手不計算在內)。
d) 地板坡度超過相關標準允許值的面積;
e) 在地板上凸起部分高于8 mm且不能放置400mm×300mm矩形的面積;
f) 除車門處踏步外,任何深度小于300mm的踏步面積;
g) 當所有座椅(不包括折疊座椅)都被坐滿時站立乘客不能進入的所有區域的面積;
h) 雙層客車上層面積;
i) 輪椅區所占空間面積;
j) 客車上不允許站立的其他區域的面積。
3.6
手提行李 hand baggage
乘客隨身攜帶,可置于身邊或車內行李架上的物品。
3.7
隨身行李 the baggage other than hand baggage
乘客攜帶的,除手提行李。
4 每位乘員的平均質量、手提行李和隨身行李的平均質量
每位乘員的平均質量Q、手提行李的平均質量Mw1 和隨身行李的平均質量Mw2按表1計算(駕駛員、乘務員等乘務組人員不計算手提行李質量,均按75 kg計算)。
5 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積
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積Ssp按表2計算。
6 每單位行李艙容積和每單位車頂行李架面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
每單位行李艙容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L和每單位車頂行李架面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尺按表3計算。
7 乘員人數的確定
設計乘員人數按式(1)和式(2)計算,并取其最小值得出:
式中:
N——設計乘員人數;
Ps——設計乘員座位數;
S1——站立乘客有效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Ssp——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積,單位為平方米每人(m2/人);
Pw——設計臥鋪數;
MT——最大設計總質量,單位為千克(kg);
MV——整車整備質量,單位為千克(kg);
n——乘務組人員數;
Q——每位乘員的平均質量,單位為千克每人(kg/人);
Mw1——每位乘員手提行李的平均質量,單位為千克每人(kg/人);
Mw2——每位乘員隨身行李的平均質量,單位為千克每人(kg/人)。
8 客車裝載行李質量
按設計乘員人數計算時,客車裝載行季質量按式(3)、式(4)和式(5)計算,并取其最小值得出:
式中:
Mw——客車裝載行李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
L——每單位行李艙容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單位為千克每立方米(kg/m2);
V——行李艙(區域)的總容積,單位為立方米(m2);
R——每單位車頂行李架面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單位為千克每平方米(kg/m2);
Vx——車頂行李架有效承載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9 客車的最大設計裝載質量
客車的最大設計裝載質量按式(6)計算:
Mz=QN+Mw .............................(6)
式中:
Mz——客車的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單位為千克(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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