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客運班車駕駛員上崗需持駕駛證明
日前,山東交通部門出臺《山東省道路運輸企業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管理辦法》,規范客運班車駕駛員從業行為和汽車客運站工作流程。辦法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屆時,《駕駛證明》將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一起作為客運班車駕駛員報班和出站必備的有效憑證。
《駕駛證明》是企業核發給客運班車駕駛員,準許駕駛本企業客運班車的有效證件,由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制,企業統一制發,用于在山東注冊的道路運輸企業客運班車駕駛員的上崗管理。《駕駛證明》含駕駛員身份信息、駕駛證號碼、準駕車輛號碼等重要信息,把駕駛員、車輛、客運企業、車站等要素密切聯系起來。駕駛員申領《駕駛證明》時,需持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并經企業不少于24學時的培訓,合格后方可領取。
駕駛員因故不能駕駛準駕車輛的,需由企業所屬基層車輛管理單位安排替班駕駛員,并為替班駕駛員簽發《客運班車駕駛員替班通知單》,與《駕駛證明》合并使用。《替班通知單》也由企業統一印制。汽車客運站在駕駛員報班和客運車輛出站檢查時,確定《駕駛證明》有效、駕駛員與準駕車輛相符后,方可安排班次和準許車輛出站。據省交通廳運安處處長劉福臣介紹,此舉將有效杜絕駕駛員私自替班、頂班、不合格駕駛員上崗等客運違規行為,促進安全生產。
交通部門要求,交通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駕駛員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明》、《替班通知單》;道路運輸企業應嚴格培訓、考核、發證程序、標準,嚴禁不合格人員從事客運班車任務。對發生一般以上事故、違章、違紀或經年度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由所屬企業及時收繳《駕駛證明》。
辦法還對道路運輸駐站管理機構、汽車客運站和車屬企業的責任作出界定,并公布了《駕駛證明》和《替班通知單》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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