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
《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客運班線經營權不得轉讓,明確規定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6年。
6月1日起,貴州省將執行新的運輸條例——《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條例》中將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從之前執行的4至8年明確為6年,還規定了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停運,情節嚴重的,將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涉及經營者的責任、客運班線許可轉讓、車輛配件的“身份證”等問題,鼓勵旅游客運和農村客運的發展。
客運經營者不得有六種行為
針對當前道路運輸市場屢屢出現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坑騙旅客、欺行霸市、堵塞車站等侵害乘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條例》明確,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坑騙旅客、強迫旅客乘車、途中甩客、未經旅客同意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二)站外攬客;(三)妨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擾他人合法經營;(五)無正當理由停運、阻礙交通、堵塞車站擾亂公共秩序;(六)其他嚴重侵害旅客合法權益和管理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行為。
客運班線許可不得轉讓
針對道路運輸承包經營過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發大量糾紛的問題,《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首次列入了客運班線的承包經營合同的相關事項,以便進行規范化管理,這在國內相關條例的制定中也尚屬首次。《條例》規定,客運班線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客運班線許可不得轉讓。客運班線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發包人依法取得的客運班線許可的起止日期;(二)承包經營的起止日期;(三)發包人發包給承包人經營的客運車輛的基本情況;(四)承包經營期限內發包人變更投入客運班線的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時承包人享有的權利;(五)違約責任。
車輛配件要有“身份證”
針對當前機動車維修行業普遍存在的以假冒偽劣配件產品冒充原廠合格產品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單、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建檔保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建立維修檔案,竣工出廠時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出具由質量檢驗人員簽發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或者使用偽造、倒賣、轉借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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