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慶洪:落實國家鼓勵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全國兩會近日召開,眾多汽車界的老總代表委員們就中國汽車行業前景發展提出有積極意義的提案議案。以下是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總經理曾慶洪議案全文。
一、現狀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鼓勵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發布了《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再次明確了國家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其關鍵內容是:企業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的150%可抵扣同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且若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時,剩余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無疑,該政策對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力度會產生很好的激勵效果。
二、面臨問題
鑒于單個下屬企業的技術、資金能力相對薄弱,集團公司可集中全集團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優勢資源,開展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的新產品開發、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攻關、先導技術的研究工作。國內外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基本上都采取了這種模式。但對于大部分的大型企業集團而言,其所得主要來源于下屬投資企業上繳或分配的稅后凈利潤,集團總部本身沒有多少應稅所得額,因此,若企業集團將此部分收入用于技術開發投入,在執行技術開發費抵扣所得時,將出現應稅所得額遠遠小于技術開發費,從而在實質上無法享受財稅〔2006〕88號文件的優惠政策。這無疑將會打擊集團公司集全集團之力開展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為解決這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滿足“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等條件的企業集團可執行匯總納稅。但能享受到匯總納稅的試點企業集團大部分系央企,絕大多數企業集團享受不到匯總納稅的政策優惠。
2008年10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通知要求“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現在匯總納稅政策處于半停滯狀態。
三、建議
為解決集團公司較難享受優惠政策的問題,特建議:繼續推行匯總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大企業集團的試點范圍,將中國企業200強的企業集團納入到實施匯總納稅政策的試點中,使其也能夠享受技術開發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鼓勵企業集團加大技術開發投入,切實推進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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