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guī)定公交司機熱天不開空調可罰500元
公交車大熱天不開空調,司機最高可被罰款500元;車廂內不配置安全錘等逃生器材的,企業(yè)最高可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而乘客上車不付費,除補交車費外,還可能被罰5倍車費。上述條款出自《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條例》),為貫徹民主立法原則,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目前正就該《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據悉,社會各界人士可在11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發(fā)送給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guī)處,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郵政編碼:510030;傳真:020-83232962;電子郵箱:taiqing.gzrd@gmail.com。
司機不給發(fā)票,乘客可拒付車費
《條例》規(guī)定,公交司機應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站點運營;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并按照核定票價標準收費,按規(guī)定使用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空調等設施;因車輛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的,要安排乘客免費轉乘同線路車輛。
根據規(guī)定,如果司機出現(xiàn)飛站、拒載、中途逐客、滯留車站候客等現(xiàn)象,或大熱天車廂內不開空調等設施,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安排乘客免費轉乘的,將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如果司機不按規(guī)定的標準收費或者拒絕出具車票憑證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而車輛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司機又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車輛的,乘客有權持乘車憑證要求經營者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同時,乘客未按規(guī)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運營收費標準的5倍加收車費。
車內不配安全錘可罰萬元
記者了解到,《條例》對于公交車的安全設施配置也有明確要求。如遇險可用于敲碎窗玻璃的安全錘配置不齊,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占用公交專用道、在公交站內擺攤設點,這種情況在廣州并不少見。《規(guī)定》實施后,將對公交站點及設施的專用性提供保障。例如,《條例》明確指出,非公交車在公交車的停車場、車站停靠或者上下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覆蓋、涂改公交車站牌、標志牌和客運交通標志,或者在車站范圍內停放其它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的,責令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線路經營期不得超8年
在規(guī)范公交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線路的經營期限每期不得超過8年”,該條款首次寫入了廣州的地方性法規(guī),這意味著公交企業(yè)經營權的終身制被打破,有利于行業(yè)良性競爭。同時,如制定線路、調整計劃(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發(fā)車頻率、首末班車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并于實施前20日向社會公布。
相比上述限制性措施,《條例》也對公交企業(yè)的經營提供了政策保障。如提出要建立規(guī)范的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對經營者因實行低票價、月票,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等減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對經營者因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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