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客運經營者偽造票證可罰3000元
發布時間:2008年09月05日 00:00 作者:劉太金 來源:新法制報
4日,記者從江西省交通部門獲悉,交通運輸部近日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后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重新發布。
據悉,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項: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http://www.zxzsfwgs.cn/policy/2008/0905/article_3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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