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頒布實施
發布時間:2008年09月02日 00:00 來源: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8年9月1日起,《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出臺有何意義?對公路路政管理有何新規定?帶著一系列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江西省交通廳廳長馬志武。
條例施行意義重大
問:《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是一部什么樣的法規?它的出臺和施行有什么意義?
答:《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公路法規,是江西省交通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江西省交通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標志著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條例》根據江西省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公路法有關路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和規范了公路路政執法行為,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相信,《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規范公路路政管理,推進依法治路,促進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問馬廳長,江西省制定《條例》的背景是怎樣的?
答: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截至2007年底,江西省公路總里程達130515公里,其中等級公路72374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國、省道為主骨架,縣、鄉道相連接的公路網絡。江西省原有的《路政管理辦法》自1993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對保護江西省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保障公路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江西省公路建設的不斷發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的《辦法》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因此,根據公路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路政管理實際,亟待制定一部規范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公路路產受國家保護
問: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在《條例》中是如何體現公路受國家保護原則的?
答:《條例》規定,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問:公路管理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有關合法權益。請問《條例》的規定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公路路政管理提出了怎樣的原則要求?
答:由于公路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公路管理的好壞也直接影響到公眾對公路的使用,而公路路政管理也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合法權益。因此,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一是有義務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發現公路損壞的,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二,要求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做到恪盡職守、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第三,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的這些規定對于規范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問:《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哪些行為?
答: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范圍內的土地。
《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挖砂、采石、取土;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設施;損壞公路標志、標樁等設施;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擺攤設點、堆放或者攤曬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搭棚建屋,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洗車點;拌料、拉鋼筋等占道作業;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問:《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哪些活動,應當得到事先批準?
答:《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設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更新砍伐樹木的;
六、設置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
問:《條例》對車輛在公路進行臨時檢修作業時,有何規定?
答:《條例》規定,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先設置規范的標志,保證交通安全,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路面。
強化建筑控制區管理
問:對于車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條例》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答:《條例》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車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問:《條例》對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條例》規定,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其標高應當低于公路路肩外緣標高30厘米,并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
問:為保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今后公路的拓寬發展,公路兩側都設有建筑控制區。《條例》對江西省建筑控制區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答: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以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條例》規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條例》還規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違反上述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的,該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無效,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條例負法律責任
問:如果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將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對違反《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條例》的規定,分別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路面,罰款等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須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條例》還規定,駕駛車輛對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又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地點強制其停車,接受調查處理后方可駛離。
問:《條例》今天開始施行。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省交通廳已經或者即將做哪些工作?
答:我們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已經組織了學習,還將組織對全體路政人員的培訓,使廣大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正確領會《條例》的主要精神實質,熟練掌握、正確運用條文,做到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條例》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對全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標語、條幅、手冊、宣傳畫、宣傳車等多種形式,大力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使《條例》的各項法律制度和具體規定被社會各界所了解,增強公民的公路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條例》,并監督《條例》的實施,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更加支持,促進江西省交通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條例施行意義重大
問:《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是一部什么樣的法規?它的出臺和施行有什么意義?
答:《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公路法規,是江西省交通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江西省交通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標志著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條例》根據江西省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公路法有關路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和規范了公路路政執法行為,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相信,《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規范公路路政管理,推進依法治路,促進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問馬廳長,江西省制定《條例》的背景是怎樣的?
答: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截至2007年底,江西省公路總里程達130515公里,其中等級公路72374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國、省道為主骨架,縣、鄉道相連接的公路網絡。江西省原有的《路政管理辦法》自1993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對保護江西省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保障公路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江西省公路建設的不斷發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的《辦法》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因此,根據公路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路政管理實際,亟待制定一部規范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公路路產受國家保護
問: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在《條例》中是如何體現公路受國家保護原則的?
答:《條例》規定,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問:公路管理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有關合法權益。請問《條例》的規定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公路路政管理提出了怎樣的原則要求?
答:由于公路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公路管理的好壞也直接影響到公眾對公路的使用,而公路路政管理也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合法權益。因此,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一是有義務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發現公路損壞的,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二,要求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做到恪盡職守、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第三,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的這些規定對于規范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問:《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哪些行為?
答: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范圍內的土地。
《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挖砂、采石、取土;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設施;損壞公路標志、標樁等設施;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擺攤設點、堆放或者攤曬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搭棚建屋,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洗車點;拌料、拉鋼筋等占道作業;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問:《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哪些活動,應當得到事先批準?
答:《條例》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設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更新砍伐樹木的;
六、設置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
問:《條例》對車輛在公路進行臨時檢修作業時,有何規定?
答:《條例》規定,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先設置規范的標志,保證交通安全,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路面。
強化建筑控制區管理
問:對于車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條例》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答:《條例》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車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問:《條例》對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條例》規定,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其標高應當低于公路路肩外緣標高30厘米,并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
問:為保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今后公路的拓寬發展,公路兩側都設有建筑控制區。《條例》對江西省建筑控制區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答: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以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條例》規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條例》還規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違反上述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的,該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無效,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條例負法律責任
問:如果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將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對違反《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條例》的規定,分別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路面,罰款等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須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條例》還規定,駕駛車輛對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又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地點強制其停車,接受調查處理后方可駛離。
問:《條例》今天開始施行。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省交通廳已經或者即將做哪些工作?
答:我們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已經組織了學習,還將組織對全體路政人員的培訓,使廣大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正確領會《條例》的主要精神實質,熟練掌握、正確運用條文,做到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條例》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對全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標語、條幅、手冊、宣傳畫、宣傳車等多種形式,大力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使《條例》的各項法律制度和具體規定被社會各界所了解,增強公民的公路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條例》,并監督《條例》的實施,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更加支持,促進江西省交通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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