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看似不相干的公交車新聞在同一天被報道,并同時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一是湖南衡陽常寧市試行“免費公交”,從7月1日開始,常寧市城區的公交車全部免費乘坐。為此,常寧市政府到目前為止已投入近700萬元。另一則新聞是河南鄭州準備對不讓座乘客實施罰款!多嵵菔谐鞘泄步煌l例(草案)》規定,乘客不主動讓位的,駕駛員、售票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不履行義務,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乘客處以50元罰款。
關于“免費公交”可不可行,是否政府作秀,網上爭論很多。但是,至少從“讓百姓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初衷上,“免費公交”值得歡迎。這些年,我們一直在強調“公交優先”,這在大城市往往體現為公交車輛投入增多以及公交票價下浮等,而在常寧這樣的縣級市一步到位免費乘坐,或許也并無不可。據衡陽媒體報道,常寧市城區才3條營運線路,共45臺公共汽車,“免費公交”對于這個“連續三年財政總收入以億元左右幅度遞增”的縣級市來說,或許并非不能承受之重。
再來看“不讓座罰款”,人們抨擊最多的是所謂“道德法律化”,認為讓座只能是一種個人道德,而不能上升為法律義務。支撐這一說法的關鍵點是:乘客都是買了票上車的。乘客一旦買票上車,就相當于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駕駛員沒有權利因為乘客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
但是“免費公交”恰恰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思考空間:假如公交車是免費的,再作出乘客不給老弱病殘讓座,可以拒絕其乘坐乃至罰款的規定,還會有這么大爭議嗎?我看也許不會了。因為乘坐公交車已經成為一種福利,接受福利的同時當然也應該遵循相應的規則、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好像大家免費參觀博物館,必須接受博物館諸如禁止喧嘩乃至禁止拍照等規定一樣。
換句話說,“不讓座罰款”的合理性,在某種程度上,其實與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交通福利本身的好壞程度是直接相關的。只有公共福利提供的越多、公共服務提供的越好,要求于市民的道德義務才可以越高,也才更容易讓人接受。也就是說,只有在權責對等原則下,將道德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來約束,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這是個人層面的“道德發源學”;在官民關系層面,乃至在整個社會的道德發展層面,道理亦同。我們常說一些發達國家有些法律制度要求很嚴格,還曾夸贊他們的公民道德素質比較高,我們常將之無限歸功于制度的完善和教育的先進。這些固然都很重要,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道德發源學”的現實背景,不能忽視權責對等的原則。
“以罰代管”、“以罰代教”之所以讓人如此反感,一個重要原因即在于,這樣的罰款往往不是建立在權責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公共部門為民眾提供的很少,卻又要求得很高,似乎自己的職責只在于發號施令而不是服務民生,最后的落腳點如果不是“罰款經濟”,大概也就只能是“觀賞性執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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