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出示二代身份證購票。”1日下午,在石家莊客運總站,售票員對每一位進北京的旅客都說著這句話。
從即日起至奧運會結束,進京或途經北京的旅客乘長途客車時必須憑二代身份證購票。記者在售票大廳看到,對于不能出示二代身份證的旅客,售票員一律不售票。
加強奧運安保是必要的,長途客運實行實名售票也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對此,筆者舉雙手贊同。但是,對于客運站拒絕售票給“一代證”旅客的做法,筆者卻不敢茍同。
客運部門拒絕把票賣給“一代證”旅客,涉嫌違法。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替代的是1985年9月6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這就是說,公民持身份證證明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并且,只要公民的“一代證”在有效期內就繼續有效。什么是有效?就是說“一代證”可以正常使用,照樣可以證明持證者公民身份。
事實上,早在2006年3月16日,公安部在通報全國集中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情況的新聞發布會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鮑遂就曾指出:在宣布“一代證”作廢之前,“一代證”凡是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尚未有明確指令“一代證”必須全部更換“二代證”,客運部門當然無權宣布“一代證”作廢。客運部門為什么拒絕把票賣給“一代證”旅客,報道說客運站裝上了二代身份證閱讀器。如果說只因為閱讀器不能閱讀“一代證”就拒絕為“一代證”旅客服務,那么這是典型的歧視和不作為。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如上所述,只要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公民姓名未變更、證件未嚴重損壞能夠辨認的,登記項目沒有出現錯誤的,“一代證”也沒有丟失的,就可以不申請換領或補領新證。“一代證”與“二代證”同是公民的身份證,客運部門只服務“二代證”而不服務“一代證”,就是不折不扣的歧視。
只要所持的“一代證”合法有效,就應該享有與“二代證”同等的權益。雖說“一代證”技術含量低不易鑒別真偽,但是客運部門不能因此而“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過一個”。如果客運部門為了自身的工作簡便而嚴重損害廣大乘客的權益,這不是不作為是什么?
責任編輯:艷陽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