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應當允許保留;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在車輛外部粘貼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在廣西自治區外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在區內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規費并接受其管理;不應強求長途班線安裝使用GPS車輛監控系統,諸如此類等交通運輸問題,正在舉行的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一些焦點條款的修改備受關注。
不強求安裝使用GPS車輛監控系統
條例草案曾規定,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二百公里以上長途班線客運的客車和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車輛應當安裝使用GPS車輛監控系統。“該款規定可操作性較差,要求強制安裝該裝置不妥當。”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該條款。
可以允許部分市、縣保留“摩的”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摩托車、非機動車從事客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原條例草案有此規定。
但是,在審議時,有委員提出,摩托車、非機動車安全性能差,不應當允許從事客運,同時也不應該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區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由于歷史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目前在我區不少市、縣、鄉鎮都存在摩托車(后三輪、邊三輪)營運載客的情況,而且經營者中有相當部分是下崗人員,如果馬上取消有可能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準許在當地使用摩托車、非機動車從事客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質量監督電話最好貼在車“外身”
道路運輸車輛應該攜帶什么證件,同時要設置哪些運輸標志,條例草案中都對此進行了規定。但是,為方便旅客對運輸車輛、經營者進行監督,法制委員會提出建議,應增加這樣一個條款:客運經營車輛應當在車輛外部顯著位置噴涂經營者名稱和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在車輛內粘貼票價表和服務質量承諾。
外地車經營者應該在經營活動區域繳納規費
“當前,道路貨運行業存在一些在自治區外注冊的經營者,到我區從事起訖點均在我區的貨運業務的現象,對這種行為如不加以規范,易造成監管不到位和道路規費的流失。”對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條款:在自治區外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從事起訖地均在自治區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按照規定繳納規費并接受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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