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交通廳出臺《福建省農村客運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農村客運站不得改變用途。
《暫行辦法》對農村客運站提出4種具體的經營模式:投資各方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進行經營;租賃給企業進行經營;委托給企業進行經營;委托社會投資方進行經營。
同時,客運站經營者要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客運站所有人應當與客運站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明確經營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保證客運站服務功能,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確保完好及正常使用;嚴禁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擠占服務功能挪作他用。
《暫行辦法》要求,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進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售票,防止超載客車出站,防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防止人貨混載,保證安全生產;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進站經營車輛的管理和監督;不得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不得拒絕合法車輛進站經營,對進站經營的客車,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應當及時公布進站客車的運營方式、運輸線路、起訖停靠點、發車時間及票價等信息,安排好車輛停放和進出站,疏導旅客,維持秩序;應當按需設置旅客購票、候車和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環境衛生、整潔;應當公示經批準收費項目和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亂收費。
《暫行辦法》還要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適當降低農村客運經營者的客運代理費等,對從事鄉鎮至村的農村客運經營者實行減免政策。
據悉,福建省到年底將建成農村客運站100個,候車亭676座,招呼站12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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